大成基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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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 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 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 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 理由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反 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110 号)中相关反洗钱工作规范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身 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等工作,及时提示客户按照相关规定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登 记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客户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停 止使用,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且没有提出合理由的,应当中止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醒广大客户: 一、个人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您持当前有 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客户如已办理或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应持新版营业执照 办理业务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后,客 户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停止使用,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并持新版营业 第 1 页 共2 页 执照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或登录 本公司网站 www.dcfund.com.cn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 2 页 共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