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中国制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31
光大中国制造混合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 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 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 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一、订立本基金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合同的目的、依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据和原则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理规定》”)纳入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合同制订依据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理规定》释义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1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理规定》第四十条补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义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与赎回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理规定》第十九条补 五、申购和赎回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充 的数量限制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金份额的申购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与赎回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补充 2 六、申购和赎回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的价格、费用及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其用途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与赎回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理规定》第十四条补 七、拒绝或暂停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充 申购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理规定》第十九条补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充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补充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金份额的申购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整序号及完善表述 与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3 七、拒绝或暂停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申购的情形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与赎回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八、暂停赎回或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补充 延缓支付赎回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款项的情形 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购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与赎回 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 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九、巨额赎回的 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二)补充 情形及处理方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 式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2、巨额赎回的 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处理方式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4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 金合同当事人 …… 幢,6 层至 10 层 更新相应修改 及权利义务 联系电话:33074700 …… 一、基金管理人 联系电话:021-80262888 (一) 基 金 管理人简况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基金的投资 为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二、投资范围 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充 5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每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二 部 分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定》第十五、十六、 四、投资限制 …… …… 十七、十八条修改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 ……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6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充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4)、(25)项外,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7 特殊情形除外。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十 四 部 分 新增: 基金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六、暂停估值的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情形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补充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露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基金定期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第二十七条补充 报告,包括基金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半年度报告和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基金季度报告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8 基金的信息披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露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七)临时报告 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披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露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八、暂停或延迟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 补充 信息披露的情 金估值; 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