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2018-03-2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A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9日证监许可 【2015】15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 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2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7年第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3 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中国证监会 关 号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 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 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从 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 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 1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 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 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 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1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 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可彦先生,北大光华管理学院MBA。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2013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22日起担任银华富 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6日起兼任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8日起兼任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6年8月10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自2011年9月 26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 年1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转型)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3日起兼任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兼任银华中 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7日兼 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9月15日起兼任银华新能源 1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9日起兼任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18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兴华营业部总 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1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1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1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1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2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 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2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2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2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 移动端站点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7)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1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1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1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2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1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2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3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95525 ; 1010899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网点 (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3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0591)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2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4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5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5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5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注册地址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3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6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3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4)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7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9)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8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8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3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8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4 层 A428 室 联系人 万容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8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联系人 李鑫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9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9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 或 400-66-9515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转6 (93)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9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9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9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7)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https.//www.wg.com.cn (9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9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3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9日证监许可【2015】1576号准予募集注 册。本基金已于2016年8月5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份 232,867,612.65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571户。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8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起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起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3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 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 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4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 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天的 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 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 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4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730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赎回费率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 公告。 (八)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4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0.3%)=997,008.9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7,008.97=2,991.03元 申购份额=997,008.97/1.060=940,574.50份 即: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可得到940,574.50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60天,其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360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2,2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 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 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4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9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 4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4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沪港深上市公 司,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 体现“业绩持续增长、分享投资收益”这个核心理念。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升 级,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沪港深股票。对上市公司进行系统性分析,其中偏 重: 估值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包括P/E(预期)、P/B、PCF、相对于NAV 的溢/ 折价、DDM、 ROE,与历史、行业和市场的比较。 1、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投资策略 传统行业自发性自下而上的转型动力与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转型动力相结合,本基金将 精选转型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水平、具备可持续增长潜力和合理估值水平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在相关产业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本基金管理人通过 扎实的案头研究和详尽紧密的实地调研,结合卖方研究的分析,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具体而言,首先根据定量指标进行初 4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选,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在定量初选 的基础上,定性方面首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以及其它业务对于本基金拟重点配 置的投资产业之契合程度与敏感性。然后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公司的发展 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 执行能力;公司在资源、技术、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度等。最 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行业增长空间广阔、发展布局合理、 基本面良好、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作组合再平衡策略,调整表现最好板块和表现不佳板块的权重,稳定 已有收益并为未来获取更高投资收益打好基础。 2、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系统性分析,着重考察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中估值具有合理性、业 绩增长具备稳定性的投资标的;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投资于流动性较好、 估值合理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等影响债 市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优先考虑投资组合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 投资的类属配置、投资组合的久期及个券的选择。 (1)类属配置策略:通过研究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结合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等特点,并结合各类债券间的利差水平,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通过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资金面状况等因素,根 据对基准利率水平走势的预期,在预期基准利率下降/上升时,适当增加/缩短投资组合的久 期,通过久期的调整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率。 (3)个券精选策略:通过对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结合个券的收益 率,在严控组合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选择价值被低估或预期信用质量预计将改善的个券,从 而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如: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根据资产证券化 5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增加时规避市场风险的避险操作,从而尽可能降低 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在充分考虑股指期货风险性的前提下,利用其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运用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应对诸如大额申购赎回等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6、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 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 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 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 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 得到优化。 (四)业绩比较基准 5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恒生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10% 沪深300指数的市值覆盖率高、样本股集中了市场中大量优质股票、流动性好,可以成 为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恒生指 数是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 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证全债指数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 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5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18)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5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9,267,821.22 90.44 其中:股票 239,267,821.22 90.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128,873.30 9.50 8 其他资产 172,694.76 0.07 9 合计 264,569,389.2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63,960.00 0.30 C 制造业 167,921,176.47 66.0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758,017.12 3.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73,567.00 1.5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4,521,902.86 5.7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7,833.00 0.2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5,576,456.45 76.8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基础材料 4,098,098.93 1.61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 - C 消费者常用品 - - 5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D 能源 4,615,251.36 1.81 E 金融 33,371,621.16 13.12 F 医疗保健 474,863.75 0.19 G 工业 520,646.54 0.20 H 信息技术 - - I 电信服务 610,883.03 0.24 J 公用事业 - - 合计 43,691,364.77 17.1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809 山西汾酒 346,085 19,723,384.15 7.75 2 000423 东阿阿胶 281,039 16,938,220.53 6.66 3 600519 贵州茅台 23,402 16,322,660.98 6.42 4 600031 三一重工 1,730,491 15,695,553.37 6.17 5 002304 洋河股份 104,651 12,034,865.00 4.73 6 S01336 新华保险 264,300 11,797,716.09 4.64 7 601318 中国平安 156,600 10,958,868.00 4.31 8 000596 古井贡酒 150,541 9,886,027.47 3.89 9 S02601 中国太保 301,000 9,447,914.57 3.71 10 000858 五粮液 118,233 9,444,452.04 3.7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5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7,087.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07.0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2,694.7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合同生效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 1.00% 0.36% -0.22% 0.66% 1.22% -0.30% 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49.61% 0.91% 25.65% 0.53% 23.96% 0.38% 自合同生效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 51.10% 0.80% 25.37% 0.57% 25.73% 0.23% 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6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港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6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6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 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以及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 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6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7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7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7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7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 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金 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股权相关的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金 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 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7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最低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 7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 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 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 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 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 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 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 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 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机 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该港股通 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 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 7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 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 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足 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不利或流动 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四)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 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8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8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财产的情 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 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8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8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8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8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 购和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9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9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9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9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9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9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9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9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9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18)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10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10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 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10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104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105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 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 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 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106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10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10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9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0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11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112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