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09-07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A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9 月 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 基金主代码 0017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8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9 月 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9 月 9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 9 月 9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养老金客户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 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2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 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赎回费率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 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并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730 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 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2 投资者可在以下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 4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 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5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 6 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 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7.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 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 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 7 投资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