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5-10-20
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公告
时间:2015-10-20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方创新科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70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9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公告依据 法规以及《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
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
为 1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限额。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000 1.50%
1000000≤M<3000000 1.00%
3000000≤M<5000000 0.80%
5000000≤M 1000 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365 日 0.50%
365 日≤N<730 日 0.25%
730 日≤N 0.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65 但
大于 30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30 大于 365(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
成。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赎回业务和转入基金的申购业务。
2、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时,由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成
申购费用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由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成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3、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
该基金的赎回费用,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转出基金"其他与赎回相关
的事项"规定。
4、本基金转换业务涉及金额为 500 万(含)-1000 万元时,申购补差费
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当转换目标基金的申购费率按比例收取时,本基金按 0.02%申购费
率计算补差费率;
(2)当转换目标基金申购费率按固定费用收取时,申购补差费率为 0
元。
5、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
算。
6、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后的部分直接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7、转换份额的计算步骤及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
(1) 当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市场基金应
转出的累计未付收益
第二步:计算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在T日转出 2,000 份 A 基金(非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份。A 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5%,赎
回费率为 0.5%。转入 B 基金,且 B 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2%,该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份,则转出基金赎回费、补差费用及转入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 2,000×1.500=3,000 元
赎回费用=3,000×0.5%=15 元
补差费用=0(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15+0=15 元
转入金额=3,000-15=2,985.00 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2,211.11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采取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
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如果投资者某笔转换申请导致
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
金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
有一只处于非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最终转换份额的确认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
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
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基金转换
的确认情况。
7、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与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净转出
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
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决定全额确认或部分确认,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
以顺延。
8、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适用费率根据单笔转换时转出基金的持有
期限以及计算的转入基金的转入金额分别确定转出基金适用的赎回费率和转入
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
笔申请单独计算,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之日算
起。
9、当投资者将持有的本公司旗下货币基金份额转换为非货币基金份额时,
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全部转出,则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全部累计未付
收益一并转出;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
货币基金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收益,则累计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
户;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
计收益为负收益,则根据基金转出份额占投资者所持全部货币基金份额的比例
相应转出同比例累计未付收益。
10、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
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
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
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1、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转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相关基
金转换业务。
12、本公司对直销渠道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购补差费实行优惠,优惠后申购
补差费不得低于 0.6%,如原申购补差费等于、低于 0.6%的,或者为固定费用
的,按照原申购补差费执行。
13、开放转换的额度限制及规则参照申购业务执行。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直销渠道业务进行咨询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628 5888。
(2)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如遇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况,在本基金暂停申购
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以及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
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定期定额开户和
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将以本公司公告为准。另外,开放定期定额投资
的额度限制及规则参照申购业务执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投资者可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
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提供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
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内销售方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 2015 年 10 月 24 日起,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指
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披露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各场外非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届时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报》上
的《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