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产业升级混合:招募说明书
2016-02-15
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
据2015年7年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86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
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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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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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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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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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产业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指《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募说明书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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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者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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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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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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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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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严九鼎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8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
会工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自
2013 年 5 月起至 2014 年 9 月担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代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
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韬先生,董事,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职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
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
任中植企业集团总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任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前任董事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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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严九鼎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
辽宁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
曾任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
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位,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学燕
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3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
学位。曾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任副教授并兼任院长助理。现于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担任教授一职,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
律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严九鼎先生,公司总经理,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于辽宁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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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
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督察长。
曹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公司首席财务官。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娄涛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工程领域工程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21年,证券投资管
理从业年限17年。1994年8月至2004年7月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固定收益
部部门经理;2004年7月至2014年11月曾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管理
总部固定收益部经理、自营投资总部股票投资经理、研究咨询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及投资主办、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2014年11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总经理严九鼎先生、权益投资部娄涛先
生、固收投资部贾志敏先生、秦娟女士、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专户部黄
震先生、交易部闫旭先生、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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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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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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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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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法律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和
合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
中,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
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
事项。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
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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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
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
运作风险报告;
(5)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
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
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
风险;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
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
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
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
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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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法律合规部
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
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
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
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
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
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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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
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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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
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
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303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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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
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
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
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
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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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010-85003217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张蓁蓁、郭丽苹
网址:www.zrfunds.com.cn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详细的销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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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003388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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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10日《关于
准予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586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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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他销售网点每个
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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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5=9,886.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
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份。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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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为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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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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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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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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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及时(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
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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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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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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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用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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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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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定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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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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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
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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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从产业重组、
产业整合、产业升级等多个角度出发,精选具有增长潜力的优质个股和券
种。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投资于产 业升级主 题方向的 相关证券 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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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型、
政策制度导向、产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
能涌现出的新经济领域和板块,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
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受益于“产业升级”具有投资
价值的个股。
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指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这一大趋势中
不断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从宏观方面理解,产业升级是国民
经济结构综合资本、技术、供需结构、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
业向第二产业移动,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转移
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商业利润率高于工业,工业利润率高
于农业)。从微观方面理解,企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流程重组等,提
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的价值;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在竞合机
制的指引下,积极主动地转产,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种商品
的生产,或者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兼并、接管、破产、倒闭等方式寻求资
源的有效利用。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本基金将持续跟踪、研究分析受益于产业升级
发展的典型产业,选择其中受益程度高、成长性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
点配置,并积极更新调整产业升级主题的范畴界定。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
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
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
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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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分析
(1)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
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
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
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
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
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
易或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
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
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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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
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
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投资于产
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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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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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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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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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专门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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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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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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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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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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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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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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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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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等
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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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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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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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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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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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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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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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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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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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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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赎回基金,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产生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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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性风险。
1.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
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
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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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为0-95%,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
容易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2.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
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
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
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
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
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
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5.此外,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重点投资产业升
级相关股票,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特定
风险,或者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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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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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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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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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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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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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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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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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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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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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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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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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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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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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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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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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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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从产业重组、
产业整合、产业升级等多个角度出发,精选具有增长潜力的优质个股和券
种。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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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投资于产 业升级主 题方向的 相关证券 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投资于产
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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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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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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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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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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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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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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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名单,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投资于产 业升级主 题方向的 相关证券 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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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投资于产
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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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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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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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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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
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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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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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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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证券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合作银行开设唯一的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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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的托管资金专户进行。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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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
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传真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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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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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
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103
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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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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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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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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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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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
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
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
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
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
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
索取业务表格、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
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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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发
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
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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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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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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