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及专户等资管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7-12-30
大成恒丰宝货币A
关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及专户等资管产品 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进 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关于明确金 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 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 号)等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运营证券投资基金及 专户等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 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公告并提示如下: 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运作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及专户等资管产品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适用法规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相应税费需由各证券投资基 金及专户等资管产品财产承担。 2、 各基金财产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述新的税负可能对证券投资基金及专户等资管产品的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法律法规和 税收政策对相关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