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鑫回报混合: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5-09-29
新华鑫回报混合
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9 月 29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新华鑫回报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68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9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华鑫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8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 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申购金额)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1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 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以 30 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申购申请确认日 (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的前一日(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 2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5.2 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3 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厦 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8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 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 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 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