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03-1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进行计票,会议审
议了《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
票表决时间从 2020 年 2 月 12 日起,2020 年 3 月 10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
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0 年 2 月 12 日,本
基金总份额为 3,719,684,590.42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 1,878,281,760.53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495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 1,590,788,786.45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 84.6938%;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91,591,943.87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4.8764%;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5,901,030.21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4298%。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1,878,281,760.53 份(超过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
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
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5,000 元,合计
35,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表决通过了《博
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
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1)修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和基金资产估值等;
(2)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3)调整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费率调整后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
Y<7日 1.50%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90 日 0.30%
0
90 日≤Y<180 日 0.10%
Y ≥180 日 0
(4)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5)根据 2018 年 11 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3 号——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修订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6)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8 号)规定修
订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7)基于上述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8)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2、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执行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自 2020 年 3 月 24 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5、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