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信用纯债: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05-24
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保留位数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巨额赎回引发净值大波动,根据《博时信用
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
自 2019 年 5 月 24日对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变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由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 3 位修
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 4 位,并对《基金合同》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对《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变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保留位数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与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程序”中将: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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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将: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按照最低收益分配比例
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超过0.001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每年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末可供
分配利润的90%;”
修改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按照最低收益
分配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超过0.0010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
益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每年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
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的90%;”
二、对《托管协议》与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中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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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修改为:“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二)在“九、基金收益分配” 的“(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按照最低收益分配比例
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超过 0.001 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每年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
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修改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按照最低收益
分配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超过 0.0010 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
益分配 1 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每年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该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起生效。
自当日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按新的净值计算方法处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等业务申请。
投资者可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或可登录本公司网
站 www.bosera.com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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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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