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信用纯债债券:《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C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部 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前言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法律法规。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部 分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释义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 分 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基 金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份 额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1 的 申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购 与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应归基金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财产。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100%应归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2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第 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部 分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 金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合 同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当 事 3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 部 …… …… 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基 金 于信用评级在 AA+(含)到 AA-(含)之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于信用评级在 AA+(含)到 AA-(含)之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不 的 投 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券的比 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 资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一)组合限制 11、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11、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7、11、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4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 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 部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分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基 金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资 产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估值 第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 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分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 …… 的 信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息 披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第 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十 四 部 分 5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6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 联系人:李雪松 联系人:韩明亮 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协议当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事人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人:郭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二、基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金托管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协议的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依据、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目的和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原则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托管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人对基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金管理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人的业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务监督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含)到 AA-(含)之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含)到 AA-(含)之 和核查 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 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 7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款等。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11)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1)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上述第 7)、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