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信用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10-22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2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40号)和2012年7月30日《关于博时信用债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669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此外,本基金
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到AA-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80%,投资比例较高。如
果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组合将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
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低收益、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0%,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
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 ........................................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3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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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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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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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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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
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
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
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
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
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
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
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
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目
标和费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
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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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
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
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
类指数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
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
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
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
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
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会同博时国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
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
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
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
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
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
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
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
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
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
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2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
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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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
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
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
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
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
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
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
中国证监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
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
系工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
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
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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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
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
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
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
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
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
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
基地、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
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
厂,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 局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
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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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
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进入中国农业
银行总行工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
门担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
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2008 年 8 月起先
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
至今 担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 公司控股的 长城国富置 业有限公司 监事、监事 会主
席,长城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
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现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
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
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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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
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
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
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
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
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
会、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李陵先生,硕士。2006年起先后在招商银行、融通基金工作。2014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稳定价值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22日至今)、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月16日至今)、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16日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皮敏先生,2012年9月7日至2015年7月16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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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
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
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
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
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
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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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
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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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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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
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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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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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
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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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
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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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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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
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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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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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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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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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1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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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0)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2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王帆
电话: 020-28852675
传真: 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2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2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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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5)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08116
客户服务电话: 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 http://www.whccb.com、http://www.whccb.com.cn
(26)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http://www.cgnb.cn
(27)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官永清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579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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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txsec.com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林松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92-3122731
网址: http://www.dkhs.com/
(3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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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7)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3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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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3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4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4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4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28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4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45)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4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shengshiview.com/
(4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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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4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4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5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 号 卓明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继峰
联系人: 叶航
电话: 010-65166112
传真: 010-65166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51)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52)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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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5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5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68854005
传真: 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5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5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5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6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6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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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6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6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33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6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6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6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7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7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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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7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7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7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7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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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7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7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7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7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8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36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8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8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8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8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8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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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8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8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8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38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9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9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9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9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9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39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9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9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9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9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9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0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0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0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0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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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0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0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10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07)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0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42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0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1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1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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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1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1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1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1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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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1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19)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2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2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22)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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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2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2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26)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46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2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2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29)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021-60762618
网址: http://www.hczq.com/Index.html
(13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31)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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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2 年 8 月 9 日起至 2012 年 9 月 5 日止,共募集 1,376,330,7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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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9,031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7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信
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
换业务,基金代码:050027。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基金代码:001661。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基金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 9:
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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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
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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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
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
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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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所收取的赎回费,基
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间(M) 费率
Y<1 年 1.20%
1 年≤Y<2 年 0.70%
Y≥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零
注:1 年指 365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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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本次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0%)=496,031.75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469,727.04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69,727.0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
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6=47,348.48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47,348.48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2年零6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2年零6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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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例2: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赎回费。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1 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各类别T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T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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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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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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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自 2012 年 10 月 19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转换业务,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C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持有人承担。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
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
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
其它基金。QDII 基金不能与非 QDII 基金进行互换。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
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
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
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
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
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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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根据《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定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代码:050027,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定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代码:001661。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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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申购费率为零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
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
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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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二级市场的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
(含)到AA-(含)之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
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国内评级
机构或者由以下三家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
者服务公司(Moody’s)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Ratings)出具的债券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国内评级机构或者由以下三家
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Ratings)出具主体信用评级。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
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
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
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
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瞻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
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
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
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
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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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一)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
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
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
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
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
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
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最好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
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
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
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我们
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
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
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
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
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
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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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
放大收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
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
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
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
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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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以保持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信用评价在AA+(含)到AA-(含)之间的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
券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
投资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
债券的纯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国内评级机构或者由以下三家国
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Ratings)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国内评级机构或者由以下三家国际评级机构-标
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和惠誉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Ratings)出具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出现信用等级变动等原
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评级在AA+(含)到AA-(含)之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低于债券
资产的80%,或者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20%时,本基金将在
30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如遇流动性问题等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在规定时期
内调整完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总和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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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5%;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10%。
本基金选择以上复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看,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制并于2006年11月20日对外发布的。中债系列指数自2002年12月31日对
外发布、特别是自2007年3月完成升级以来,已经形成了基本完备的债券指数体系。中
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的合适基准,已经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被众多基
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用作债券投资的基准指数,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
代表性。
第二,从发布主体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
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
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
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因此中债公司有较强的数据优势,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
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及市
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能够客观并专业地编制指数。
第三,从与其他指数的比较看,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与本基金中固定收益品种的投
资的特征和投资理念更为吻合。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含)到AA-(含)
之间的信用债券,即投资的主要标的是信用债券,因此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与本基金的
投资标的与投资理念相一致。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80%,因此,取90%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取其余的10%乘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该部分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中债企业债总
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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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如果今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与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55,149,700.80 93.64
其中:债券 355,149,700.80 93.6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31,323.93 2.88
7 其他各项资产 13,188,489.03 3.48
8 合计 379,269,513.7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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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5,700.00 0.3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23,500.00 1.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23,500.00 1.66
4 企业债券 349,020,500.80 113.1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55,149,700.80 115.0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24225 13 阿城投 500,000 51,135,000.00 16.57
2 122534 12 秦开发 420,000 43,239,000.00 14.01
3 1380073 13 江阴高新债 400,000 41,516,000.00 13.45
4 124202 13 平潭债 400,000 40,916,000.00 13.26
5 122685 12 吉城投 400,000 33,748,000.00 10.9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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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757.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76,511.10
5 应收申购款 4,183,220.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88,489.0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④
2012 年 9 月 7 日
1.40% 0.05% 1.23% 0.04% 0.17% 0.01%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29% 0.13% 1.62% 0.08% 0.67% 0.05%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12.83% 0.18% 10.47% 0.11% 2.36% 0.07%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5.20% 0.13% 4.16% 0.08% 1.04% 0.05%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2 年 9 月 7 日—
23.11% 0.15% 18.37% 0.09% 4.74% 0.06%
2015 年 6 月 30 日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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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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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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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70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71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按照最低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每份基
金份额应分配金额超过0.001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每年度末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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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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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
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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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用
表: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间(M) 费率
Y<1 年 1.20%
1 年≤Y<2 年 0.70%
Y≥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零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间(M)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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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Y<1 年 1.20%
1 年≤Y<2 年 0.70%
Y≥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零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间(M) 费率
Y<1 年 1.20%
1 年≤Y<2 年 0.70%
Y≥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零
来源:博时基金
注:1 年指 365 日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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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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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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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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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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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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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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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
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
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风险。特别的,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到AA-之间的信用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投资比例较高。如果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
用恶化,组合将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
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根据本基金特定的赎回费规则,短期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具体规则请参考基金费用相关章节。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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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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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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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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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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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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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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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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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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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且除
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
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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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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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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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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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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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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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二级市场的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含)到AA-(含)
之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
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国内评级机构或者由
以下三家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Moody’s)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Ratings)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国内评级机构或者由以下三家国际
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和惠誉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Ratings)出具主体信用评级。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信用评价在AA+(含)到AA-(含)之间的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
产的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的金
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和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国内评级机构或者由以下三家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
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
限公司(Fitch Ratings)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
评级依照国内评级机构或者由以下三家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Ratings)出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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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信用评级)。如果出现信用等级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评级在AA+(含)到AA-
(含)之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低于债券资产的80%,或者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高于
基金资产的20%时,本基金将在30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如遇流动性问题等不可抗力影响,
本基金无法在规定时期内调整完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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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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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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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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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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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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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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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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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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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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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快e通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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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
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
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
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
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
付宝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
进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需
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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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5 年 09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9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申购和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9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2015 年 08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2015 年 08 月 2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825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四)2015 年 08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及柜台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15 年 08 月 1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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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六)2015 年 08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七)2015 年 07 月 1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八)2015 年 07 月 1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九)2015 年 05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十一)2015 年 04 月 1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河北银行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2015 年 04 月 0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三)2015 年 04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四)2015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手机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十六)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柜面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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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2015 年 03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八)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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