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计算机:关于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天弘中证计算机”)由天弘中证计算机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97
号)。《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正式生效,并于 2019 年 3 月 4 日起,基金名称由“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后基金简称不变。《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
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公司旗下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将天弘中证计算机变更为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 ETF 联接”,A 类份额基金
代码:001629,C 类份额基金代码:001630),并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和《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
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届时,天弘中证计算机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天弘中
证计算机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 ETF 联接 A 类基金份额”,
将“天弘中证计算机 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 ETF 联接 C
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生效。
2、变更后的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继续参与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优惠后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由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全文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第 一 部 分 三、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 三、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
前言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天弘中证计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
更名而来。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券投资基金由天弘中证计算机指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来。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
监会”)注册。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中证计算机指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注册。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中证计算机指
有风险。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注册及后续转型的备案,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计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计
释义 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基金,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中证计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天弘中证 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中证计算机主
金更名而来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第 二 部 分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 删除。
释义 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二 部 分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
释义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
释义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
理委员会 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16、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
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目标ETF
第 二 部 分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 删除。
释义 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
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
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
研人员)等人员
第 二 部 分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释义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等业务
第 二 部 分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中证
释义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第 二 部 分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删除。
释义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 二 部 分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31、存续期:指《天弘中证计算机
释义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至《天弘中证计算机主
题交易型发起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第 二 部 分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删除。
释义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基 金 的 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TF 联接基金
本情况
第 三 部 分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 金 的 基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情况
第 三 部 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 金 的 基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
本情况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 差最小化。
益。
第 三 部 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删除。
基 金 的 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
本情况 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
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第 三 部 分 七、基金存续期限 五、基金存续期限
基 金 的 基 不定期 不定期
本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三 部 分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 删除。
基 金 的 基 式转换
本情况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
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
前公告。
第三部分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
基金的基 别
本情况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
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
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
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
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
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
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
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
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
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
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
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
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
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
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
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
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
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 四 部 分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基 金 的 历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
史 沿 革 与 式、发售对象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
存续 1、发售时间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天弘中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基金由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
2、发售方式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
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予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许可[2015]1397 号)准予募集注
3、发售对象 册,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7 月 28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1、认购费用 认,《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认 年 7 月 29 日生效。
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 为更好地突出指数特征,中证指数
认购费用。 有限公司于 2019 年初将“中证计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算机指数”的名称变更为“中证计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算机主题指数”,指数的发布、管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理及维护、编制方法均没有变化。
财产。 相应地,自 2019 年 3 月 4 日起,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券投资基金的名称变更为“天弘中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投资基金”,基金的简称及基金代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码不变。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2020 年 3 月 20 日,基金管理人管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理的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立。基金管理人根据《天弘中证计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天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由基金财产承担。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中证计
5、认购申请的确认 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天弘中证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联接基金。《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行使合法权利。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
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 五 部 分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删除。
基金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
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
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
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五 部 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 金 份 额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7、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的 申 购 与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赎回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金资产净值时。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8、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 或目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除外。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五 部 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 金 份 额 的情形 的情形
的申购与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时。
7、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
或目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第 六 部 分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 金 合 同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当 事 人 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额的登记事宜;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
的业务规则; 规则;
第 六 部 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当 事 人 及 务包括但不限于: 务包括但不限于:
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赎回和登记事宜; 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申购、赎回的价格; 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删除。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 六 部 分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 金 合 同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
当 事 人 及 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 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
权利义务 福建省、江西省以外的区域);证 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
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
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 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股票期权做市。
17 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第 六 部 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合 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当 事 人 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规定的费用; 费用;
第七部分 增加:
基金份额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
持有人大 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
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
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
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
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
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七 部 分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基 金 份 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持 有 人 大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 (4)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 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 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 或策略;
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 十 一 部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分 基金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
投资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 差最小化。
益。
第 十 一 部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分 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投资 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计算机主 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
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份额、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的成份
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 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
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
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
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相关规定)。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定)。
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计算机主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
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第 十 一 部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分 基金的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
投资 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 标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
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 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 基金。
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
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
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 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 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
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 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
益。 金资产净值的 90%。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
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 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
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 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 差进一步扩大。
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
1、大类资产配置 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 的份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计算 额。
机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2、股票投资策略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
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
于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成份股和 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 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
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 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
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 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
(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
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
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
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
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
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
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投资于中证计算机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
根据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
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
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
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
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
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
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
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
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
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
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
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第 十 一 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分 基金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金基金资产的 80%;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质押式回购)等;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总市值的 20%;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第 十 一 部 除上述(2)、(10)、(18)、(19)、 除上述(1)、 2)、 10)、 18)、 19)、
分 基金的 (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投资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标的指数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定。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
起开始。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
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第 十 一 部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分 基金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
投资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目标 ETF、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 十 一 部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分 基金的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其预期风
投资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部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
分 基金的 的处理
投资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
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
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
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
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
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
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
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
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
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
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
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
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
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
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第 十 二 部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分 基 金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的财产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券及票据价值、目标 ETF 基金份额、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第 十 三 部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分 基金资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
产估值 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 三、估值原则
分 基金资 基金管理人在 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产估值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 十 三 部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分 基金资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产估值 估值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净价进行估值;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 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允价值;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市价(收盘价)估值; 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允价值。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分别估值。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
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
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第 十 三 部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分 基金资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
产估值 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第 十 三 部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分 基金资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
产估值 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误处理。
第 十 四 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分 基 金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删除。
费用与税
收
第 十 四 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分 基 金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费 用 与 税 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
收 的计算方法如下: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H=E×0.5%÷当年天数 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
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0
第 十 四 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分 基 金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费 用 与 税 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收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H=E×0.1%÷当年天数 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则取 0)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
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0
第 十 四 部 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删除。
分 基 金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
费 用 与 税 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
收 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
(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
致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照确认
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
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 8000 元,计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
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
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
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四 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分 基 金 -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费 用 与 税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收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四 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分 基 金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费用与税 根据《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
收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第 十 六 部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分 基 金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的 会 计 与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审计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 十 七 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基金的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信息披露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书。
第 十 七 部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删除。
分 基金的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信息披露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第 十 七 部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分 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信息披露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第 十 七 部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分 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信息披露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第 十 七 部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删除。
分 基金的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信息披露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
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七 部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分 基金的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删除。
信息披露 集; 22、本基金变更标的 ETF;
第 十 七 部 (十二)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 (十)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
分 基金的 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中披露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披露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 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 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详细说明。 大关联交易事项作详细说明。
第十七部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分 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信息披露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
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
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
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 十 八 部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分 基 金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 3、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合 同 的 变 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更、终止与 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 金 财 产 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的清算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
第 二 十 一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部分 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金 合 同 的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修改后的
效力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内容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生效。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