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国企改革混合:《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019-11-15
兴业国企改革混合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 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 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国企改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 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 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特定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 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 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 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 查。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 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 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 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 查。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 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 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发布。 十、基金信息 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 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 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 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