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国企改革混合: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09-18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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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兴业国企改革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6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9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2015】1394 号
                                                          自 2015 年 8 月 24 日
 基金募集期间
                                                          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止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验资机构名称
                                                         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5 年 09 月 16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7363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89,029,709.15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105,136.41
                        有效认购份额                     389,029,709.15
 募集份额(单位:份)   利息结转的份额                   105,136.41
                        合计                             389,134,845.56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0.00
 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本基金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1,889,739.16
 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                                    0.4856%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情况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          是
 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5 年 9 月 17 日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额的数量区间为
0-100,000 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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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本基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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