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鑫新: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08-29
关于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鑫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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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鑫新收益
基金主代码 0016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7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1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1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1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鑫新收益 A 鑫元鑫新收益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601 00160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是 是
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上述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将被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业务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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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
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
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
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M<500 万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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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
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优惠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某笔赎回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
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A 类基金份额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
N<30 天 0.50%
C 类基金份额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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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
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
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3.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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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
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
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10,000 份, 即将
开放的为运作期第 1 个受限开放期,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假设受限开放当日转出基金鑫元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净值为 1.001 元,转换为鑫元鑫新收益 A 类份额,转换
日鑫元鑫新收益 A 类的净值为 1.01 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6%,则可得到的转换的鑫元鑫新收益 A
类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1=1001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1%=100.1 元
补差费=[10,000×1.001×(1-1%)/(1+0.6%)]×0.6%=59.1 元
转换费用=100.1+59.1=159.2 元
转入金额=10010-159.2=9850.8 元
转入份额=9909.9/1.01=9753.27 份
5.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本基金转换业务,享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只收取赎回费(货币基金除外)。基金原转换补差费
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可与我司以下基金开展转换业务,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适用该业务并予以公告。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B 000483/000484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000578/000579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55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94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000896/00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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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2. 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范围: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转换业务适用于目前已上线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
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 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
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8.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
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9.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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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
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其他销售机构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情况将另行公告。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2.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
3.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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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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