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鑫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8-22
鑫元鑫新收益混合A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 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17 年 7 月 24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 697,014,904.58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697,862,832.52 份)的 99.8785%。大会审议了《关 于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议案”),其中 697,014,904.58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 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 计 40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1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鑫新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管理费率调整安排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 1.1%调整为 0.8%。 (2)调整后管理费率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执行调整实施前《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3)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2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 21636 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向本处提出 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 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鑫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在有关报 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 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 3 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 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 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 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 市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鑫新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 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冬昱 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许天洲、韩锐 节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 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697,014,904.58 份, 占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权益登记日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697,862,832.52 份的 99.8785%,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 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697,014,904.58 份基金份额表示 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 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 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4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鑫元鑫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鑫元鑫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方式)对《关于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 证书后所附的《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