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等相关业务限额的公告
2017-07-08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及
最低持有份额等相关业务限额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
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等相
关业务的数额限制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天弘中证医药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51(注)
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61
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53
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55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57
天弘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59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93(注)
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600(注)
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95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49
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87
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89
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591(注)
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618(注)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630(注)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632(注)
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001612(注)
注:上述 8 只基金最低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已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调
整为 1 份,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指定媒介上披露的《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二、调整方案
1、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调整
调整后,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上
述基金时,单笔最低限额下调至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最低数额调整
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最低限额及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下
调至 1 份。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 份的,本公司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但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最低数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重要提示
1、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在上述调整后的最低数额限制基础上另
作规定,但不得低于本公告中的上述最低数额限制。敬请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
业务时,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上述申购业务包括普通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赎回业务
包括转换转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3、本次调整方案所涉及的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
并予以调整。
4、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