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磐石:关于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0-25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磐石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嘉合磐石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hao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60-
3299(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
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附件:《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第二部分释义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
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
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表进行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十一)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增加: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附件:《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章节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合磐石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增加:(五)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分别独立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指定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
露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