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8-06
南方利达混合A
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0年07月08日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18 §5 相关服务机构...........................................................................................................................21 §6 基金的募集...............................................................................................................................65 §7 基金合同的生效.......................................................................................................................66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7 §9 基金的投资...............................................................................................................................77 §10 基金的财产.............................................................................................................................89 §11 基金资产估值.........................................................................................................................90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99 §16 风险揭示...............................................................................................................................105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9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1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4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7 §23 备查文件...............................................................................................................................148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5]1285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 于2015年07月0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及《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8、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 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华泰证 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兼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青山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 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 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 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监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办公室文 秘,董办文秘、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 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 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 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 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务院参事室社会调查中心理事长,国务院参事室与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的金融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 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锦涛先生,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 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蕊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先后执业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 国内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与期货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深交所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中国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 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交所培训中心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法律博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 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 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期 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姜丽花女士,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碾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主管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 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结算中心)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北深投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ULTRA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明雅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 林红珍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 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 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 首席财务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 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 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监事、养老金业务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高 级副总裁。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 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 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 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吴剑毅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至今。 吴剑毅先生,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 任南方基金研究部金融行业研究员;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7月18日,担任南方避 险、南方保本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2日,任南方顺康保本基 金经理;2014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16日,任南方恒元基金经理;2015年9月11日 至2018年11月28日,任南方消费活力基金经理;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3 日,任南方顺达保本基金经理;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1月25日,任南方金融混合基 金经理;2017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15日,任南方顺康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2月6 日至2020年5月15日,任南方安养混合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今,任南方利众基 金经理;2015年7月8日至今,任南方利达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9日至今,任南方利 安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4日至今,任南方安颐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11月2日至今, 任南方安福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11月3日至今,任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基金经理;2019 年1月25日至今,任南方新蓝筹混合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今,任南方誉慧一年 混合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 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传真:010-6622604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 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 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以来,北京银 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战略突破。目前, 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 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680家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 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20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79万亿元,2020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67.24亿元。成本收入比15.14%,不良贷款率1.47%,拨备覆盖率为230.56%,资本充足率 12.44%,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 位,品牌价值达548.8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1位,连续六年跻身全球银 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 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 “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 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 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 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 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 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 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 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利达A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公司 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电话:0571- 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公司 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96198;400-88- 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公司 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联系电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 公司 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联系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95537,400-60- 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 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 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 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卜书慧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 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2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 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 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 tianjin.com 2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 有限公司 宁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 宁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2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 司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 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省内96636、境 内4000096636 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 b.com.cn 2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 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 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4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5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26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 江新城临江大道5号保利中 心30层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 http://www.gdnybank.com 27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 园北路8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 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李雨珊 电话:0773-387689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29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 1幢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3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 山新区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 山新区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31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有限公司 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 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32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 公司 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望江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33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股份有限公司 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34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 有限公司 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 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5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 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 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36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 有限公司 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 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 http://www.zjxsbank.com 37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 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 次区迎宾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联系人:贺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利达A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 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 公司 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 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 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 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 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 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 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 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 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 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 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 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马琳瑶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4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 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 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甲6号SK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 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 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4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 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 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4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4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0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95323,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 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 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红军营南路天畅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10-64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 http://www.ykzq.com 5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 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5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 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 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5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 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5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 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 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5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 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电话:010-86499765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0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 中心B座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 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6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6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 街11-B,名义层11-A,8- B4,9-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 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 B,名义层11-A,8-B4,9- B、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6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 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 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65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电话:0551-62865215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6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 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 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2-10 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67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 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 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张慧敏 电话:0755-2388793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6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 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 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公司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 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903~906室;上 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 (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公司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 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 公司 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西侧楼6层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 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6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公司 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7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 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7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有限公司 国路88号9号楼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 司 云路45号(锦昌大厦)1 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 云路43号金诚集团(锦昌 大厦)13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 fund.com 8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 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http://www.puyifund.cn 8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 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 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有限公司 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 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 公司 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 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8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6号1幢9层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6号1幢9层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公司 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白纸坊东街2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 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 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 inv.com 8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 司 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428路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9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 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 http://www.66liantai.com 9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 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2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南路100号19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9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 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 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司 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5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11号703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联系人:张巍 电话:010-5086 6176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9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9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 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2楼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9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0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 公司 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 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https://www.tdyhfund.com 10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 公司 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 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 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 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有限公司 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 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 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10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 有限公司 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 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5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 有限公司 月园3号楼5层5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 月园3号楼5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0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 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电话:025-66996699- 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8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公司 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 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 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https://www.danjuanapp.com 11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明月路1257号1幢1 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明月路1257号1幢1 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112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公司 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113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 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 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1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 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 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 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公司 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司 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 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11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公司 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8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 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 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 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1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2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 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 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2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22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 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 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23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 公司 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 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 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2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25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 有限公司 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 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 月路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084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26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南方利达C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 司 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428路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司 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 有限公司 月园3号楼5层5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 月园3号楼5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5]128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5年07月1日至 2015年07月03日,共募集1,685,721,406.28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883户。 §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07月0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18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5年7月13日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 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 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3、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6个月 0.5% N≥6个月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 N<7日 1.5% 7日≤N<30日 0.5% N≥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或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7=96875.2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8.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短期内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 回申请。 8.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5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6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7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8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9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20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及投资,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 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 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 努力探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 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为等方 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 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且整体 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 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 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或期限套利等操作。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9.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四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三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四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 银行。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9.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9.8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44,810,441.02 23.24 其中:股票 144,810,441.02 23.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0,781,153.40 30.62 其中:债券 190,781,153.40 30.62 资产支持证 - - 券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7,000,000.00 34.82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35,456,407.98 5.69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35,112,785.18 5.63 9 合计 623,160,787.5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2,814,410.00 0.4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5,456,844.15 14.37 D 电力、热力、燃气 4,402,492.20 0.74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544,379.00 0.76 F 批发和零售业 4,791,865.00 0.8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5,557,970.00 0.93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2,433,482.27 0.41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1,160,862.40 3.56 K 房地产业 7,856,470.00 1.3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44,770.00 0.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1,458,660.00 0.25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88,236.00 0.1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 - 业 S 综合 - - 合计 144,810,441.02 24.3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行 481,700 7,601,226.00 1.28 2 601398 工商银行 1,317,100 6,559,158.00 1.10 3 600887 伊利股份 189,075 5,885,904.75 0.99 4 000002 万 科A 221,500 5,790,010.00 0.97 5 000651 格力电器 101,100 5,719,227.00 0.96 6 000338 潍柴动力 414,800 5,691,056.00 0.96 7 601877 正泰电器 207,300 5,462,355.00 0.92 8 000333 美的集团 90,000 5,381,100.00 0.90 9 600519 贵州茅台 3,600 5,266,368.00 0.89 10 000513 丽珠集团 109,300 5,247,493.00 0.8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881,200.00 5.02 其中:政策性金融 29,881,200.00 5.02 债 4 企业债券 112,573,200.00 18.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38,627,753.40 6.50 债) 8 同业存单 9,699,000.00 1.63 9 其他 - - 10 合计 190,781,153.40 32.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132013 17宝武EB 251,780 25,739,469.4 4.33 0 2 143380 17华能01 200,000 20,170,000.0 3.39 0 3 136053 15南航01 200,000 20,120,000.0 3.38 0 4 122493 14国电03 200,000 20,080,000.0 3.38 0 5 136270 16南网01 190,000 19,077,900.0 3.21 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 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或期限套利等操作。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122.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48,603.21 5 应收申购款 32,009,059.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12,785.1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元) 值比例(%) 1 132013 17宝武EB 25,739,469.40 4.33 2 132009 17中油EB 10,031,000.00 1.69 3 132004 15国盛EB 2,857,284.00 0.48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9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利达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5.7.8- 1.30% 0.04% 2.41% 0.01% -1.11% 0.03% 2015.12.3 1 2016.1.1- 3.85% 0.07% 4.64% 0.02% -0.79% 0.05% 2016.12.3 1 2017.1.1- 3.14% 0.10% 4.43% 0.01% -1.29% 0.09% 2017.12.3 1 2018.1.1- 3.04% 0.25% 4.24% 0.01% -1.20% 0.24% 2018.12.3 1 2019.1.1- 14.02% 0.23% 4.07% 0.01% 9.95% 0.22% 2019.12.3 1 2020.1.1- 3.25% 0.31% 1.95% 0.02% 1.30% 0.29% 2020.6.30 自基金成 31.62% 0.19% 23.79% 0.01% 7.83% 0.18% 立起至今 南方利达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5.11.1 0.50% 0.04% 0.65% 0.01% -0.15% 0.03% 2- 2015.12.3 1 2016.1.1- 3.85% 0.08% 4.65% 0.02% -0.80% 0.06% 2016.12.3 1 2017.1.1- 2.09% 0.08% 2.30% 0.01% -0.21% 0.07% 2017.12.3 1 2019.1.1- 7.03% 0.19% 3.46% 0.01% 3.57% 0.18% 2019.12.3 1 2020.1.1- 3.17% 0.30% 2.12% 0.02% 1.05% 0.28% 2020.6.30 自基金成 17.55% 0.17% 13.88% 0.01% 3.67% 0.16% 立起至今 注:南方利达C相关数据和指标按投资者实际持有份额的期间计算。 §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 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 资品种,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 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因此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 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 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8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 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连续18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终止;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及投资,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 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 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 努力探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 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为等方 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 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且整体 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 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 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或期限套利等操作。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四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三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四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 银行。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八、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 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 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依照 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 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 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产托管 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 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 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 件地址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单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线上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账户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 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业务规则、净值信息 等自助咨询服务。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21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2020-07-07 基金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0-07-0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 2020-06-05 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0-04-29 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1 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31 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03-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0-02-26 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2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0-01-10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2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3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