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4-09-06
天弘上证50指数C
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6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78号)。《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本公司旗下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4年9月4日正式成立。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于2024年9月9日起,将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48,C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49), 引入侧袋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天 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50说指明数书型》发等起法式律证文券件投进资行基相金应基的金修合订同和〉修补订充前。《后基对金照合表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天弘上证 届时,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 将“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1重、要修提订示后的《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上 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2、基变金更联后接的基天金弘招上募证说50明交书易》等型法开律放文式件指自数2证02券4投年资9月基9金日联起接生基效金。C类基金份额继续参 与销售3、服投务资费者优可惠登活录动本,优公惠司后网的站(销w售ww服.th务fu费nd年.co费m率.cn为)查0.阅20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封面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指定媒介 接基金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网站 15年以上 规定报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三、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天弘上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三、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部分 前言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增加: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金招募说明书。 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募说明书。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删除。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增加: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删除。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 第二部分 释义 券投资基金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50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上证50指数型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上证50交易型 第二部分 释义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第二部分 释义 签订之《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签订之《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删除。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 第二部分 释义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做出的修订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删除。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增加: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 的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 17、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 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选择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第二部分 释义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 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第二部分 释义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删除。 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第二部分 释义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第二部分 释义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第二部分 释义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确认的日期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第二部分 释义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删除。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第二部分 释义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 期限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删除。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第二部分 释义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 份额的10% 基金总份额的10%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 第二部分 释义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 第二部分 释义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第二部分 释义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和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增加: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第二部分 释义 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第二部分 释义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披露网站)等媒介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一、基金名称 资收益。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金联接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二、基金的类别 1000万元人民币。 ETF联接基金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 契约型开放式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五、基金存续期限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 七、基金存续期限 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 不定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 六、基金份额类别 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第三部分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的基本情况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别。其中: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类别。其中: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额持有人大会。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 第三部分 基金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的基本情况 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 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 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3、发售对象 一、历史沿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 金的其他投资人。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上证50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1、认购费用 可[2015]1278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天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 认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 份有限公司。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资基金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列入基金财产。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6日生效。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2024年9月4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弘上证 第四部分 基金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 的历史沿革与存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金管理人根据《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续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天弘上证50指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50交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即本基 中列示。 金。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自2024年9月9日起,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天弘上证50交易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的存续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大会。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第五部分 基金 务和费用; 删除。 备案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 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删除。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增加: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8、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 规定的除外。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第五部分 基金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情形。 份额的申购与赎 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回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形。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理。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第五部分 基金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回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第五部分 基金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份额的申购与赎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回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 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 相关公告。 增加: 第五部分 基金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一、基金管理人 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邮政编码:300203 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第六部分 基金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合同当事人及权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利义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监基金字[2004]164号 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记事宜;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 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宜; 机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机构; 等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第六部分 基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 合同当事人及权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规则; 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回和登记事宜;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删除。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 第六部分 基金 券大厦34楼 券大厦34楼 合同当事人及权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利义务 成立时间:1994年01月21日 成立时间:1994年0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 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133号 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13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00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00元 存续期间:长期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510号 510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合同当事人及权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利义务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 知基金管理人; 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六部分 基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合同当事人及权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利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增加: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 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 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 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 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增加: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 联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删除。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 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第十一部分 基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金的投资 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以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 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上证50指数的成份 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 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 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 第十一部分 基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金的投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上证50指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 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 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 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 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 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 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 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 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三、投资策略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 上证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被动指数基金。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 2、股票投资策略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式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 2、股票投资策略 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第十一部分 基 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 金的投资 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 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标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 投资,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 符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90%,投资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 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 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 限制。 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上证50 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结构。 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 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 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 小化。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1)定期调整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 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 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 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除上述(1)、(2)、(10)、(18)、(19)、(21)情形 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四、投资限制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组合限制 开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禁止行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资产的90%,投资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 除上述(2)、(10)、(18)、(19)、(21)情形之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五、业绩比较基准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不符合第(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的除外。 始。 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 2、禁止行为 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第十一部分 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金的投资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规定的除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且目标ETF为股票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征。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增加: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目标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及业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 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目标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 六、风险收益特征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 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进行表决,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二部分 基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金的财产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值、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第十三部分 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存托凭 金资产估值 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证、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资产及负债。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第十三部分 基 增加: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 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金资产估值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增加: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第十三部分 基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负数,则E取0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第十四部分 基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金费用与税收 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产承担。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算方法如下: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年费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 H=E×0.1%÷当年天数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1月、4 负数,则取0 月、7月、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删除。 8000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 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 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 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和计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由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由 第十四部分 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金费用与税收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十四部分 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费用与税收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天弘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第十四部分 基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金费用与税收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增加: 第十五部分 基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会计政策 第十六部分 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一、基金会计政策 金的会计与审计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12月31日; 计年度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第十七部分 基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金的信息披露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简称“规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第十七部分 基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金的信息披露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募说明书。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删除。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第十七部分 基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删除。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部分 基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删除。 金的信息披露 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五)临时报告 第十七部分 基(七)临时报告 删除。 金的信息披露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增加: 22、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八)澄清公告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第十七部分 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金的信息披露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八)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第十七部分 基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金的信息披露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投资目标。 和交易目标。 增加: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 第十七部分 基 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 金的信息披露 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 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 第十七部分 基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的信息披露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部分 基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终止与基金财产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的清算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3、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 第十八部分 基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形的; 金合同的变更、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终止与基金财产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的清算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决未通过的,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修改后 第二 十 一 部 分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的内容自2024年9月9日生效。 基金合同的效力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