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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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旗下公募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 订。同时,对托管协议中上述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进行 了相应调整。相关基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示例见附件。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相关 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附件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 具体修订详见相关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2、本次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an.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情 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 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7 日 附件 1:本次修订合同的相关基金列表 序号 基金名称 1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4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5 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华安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华安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3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华安升级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1 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华安科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4 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5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8 华安添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0 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4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5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6 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37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0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44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5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46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47 华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华安物联网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3 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华安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8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9 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0 华安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1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2 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3 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华安安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5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6 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7 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8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1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2 华安聚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 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5 华安新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8 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华安沪港深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82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3 华安沪港深机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4 华安文体健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5 华安大安全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6 华安幸福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7 华安鼎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8 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9 华安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0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1 华安安逸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2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3 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4 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95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96 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7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8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99 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1 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2 华安制造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3 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4 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5 华安沪深 3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6 华安双核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 华安低碳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 华安沪港深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9 华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10 华安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1 华安鼎信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2 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3 华安安平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4 华安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5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116 华安成长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 华安中证民企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8 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9 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 华安现金润利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121 华安安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22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3 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4 华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25 华安鑫福 4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附件 2: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示例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XXXX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 指《XXXX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注:上述修订以普通开放式基金修订内容为例,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在具体修订内容上存在差异, 具体详见相关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