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新价值混合: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7-0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7 月 2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新价值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48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6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依据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6 日
转换换入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6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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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
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申购。
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0.1%
2
申购费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0.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0.04%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3)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
T≥18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注:一个月=30 天)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5)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7)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业务费用及计算公式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含直销网点)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
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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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5 年 7 月 6 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5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上的《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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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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