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风格轮动混合: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2-13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6 月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91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64
七、基金备案................................................................ 6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8
九、基金的投资.............................................................. 76
十、基金的财产.............................................................. 8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8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9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9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99
十六、风险揭示............................................................. 10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14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二十三、备查文件........................................................... 159
一、前 言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2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
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
6
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交易部外汇交易员、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管理部资金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吉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后为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分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首正德盛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
总裁、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
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三级正)、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第一部、投
资银行 DC 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
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
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
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7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中冶海外工
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北
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财经大学)。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预算监督研究中心主任、政府预算管理
研究所所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青岛啤酒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德国 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伦比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
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国家邮政局计财部
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
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
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总
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段木女士,1979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社会
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量化投资部。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吴科先生,1979 年 9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
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8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
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啸川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结算监管处干部、中
国证监会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市场监控处副处
长、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交易监管处处长、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工委副书记。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深圳赛格财务
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书记,重庆开县
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
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
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旭鹏先生,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总工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明互
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担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9
现任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
部从事投资管理及研究分析、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工作。现担
任中邮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离任基金经理
尚杰先生: 曾任派特博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安徽地区大区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
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专户理
财事业部投资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
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0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
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担任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师、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新三板做
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啸川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萌
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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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稳定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余红女士:经济学学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际部副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员工、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
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现金
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稳定
收益债券型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3 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
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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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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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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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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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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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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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指定了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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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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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
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
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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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 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 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
商”、“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
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 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
品牌 100 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 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
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2 人,平均年龄 37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2.5%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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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
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
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3.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
总行风险管理与质量监控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
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
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
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品
牌管理中心)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
发的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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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
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
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管
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
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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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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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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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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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229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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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京东金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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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26
电话:010-85108227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27
网址:bank.ecitic.com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电话:010-66225518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5879756、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28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29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1325365736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杭州数米)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30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0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王皓
联系电话:021-8035823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2)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3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电话:021-20691836
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351-2252792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联系电话:400-818-8000
(2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30)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3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厦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厦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 88312877-80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钱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曹金宝
电话:010-591581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3)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5)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彭雪琳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3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35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深圳市华侨城深
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高芊蕙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4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38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5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5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5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4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6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6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95335(0791-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1
(6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www.95579.com
(6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6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驰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6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4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6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027-8710753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4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7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和志鹏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7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五楼
44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7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7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7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7)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客服:95345
(7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54677888-6717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8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47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范泽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5)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刘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86)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周圣熙
电话:0571-88337560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48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任敏、陈曦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
(91)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40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9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9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50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系人:李唯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9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7)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51
联系方式: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9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联系电话:010-89188345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8000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9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52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0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 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04)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53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56203275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10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信息:www.shhxzq.com
(10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李映
电话:0755-23915092
传真:0755-82912445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107)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 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 葛俏俏
电话:0411-62623120
54
传真:0411-66889827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08)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1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55
华夏财富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1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56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16)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7)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57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1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021-20324176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20)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联系人:李小鹏
联系电话:13488659469
传真:010-85264540
58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2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13426165936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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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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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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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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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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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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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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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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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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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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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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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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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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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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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61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31)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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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024-62833818
传真:024-62833813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32)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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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传真:0755-26640652
联系人:胡闻智
客服电话:400-128-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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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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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2
(134)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方有伟
电话:025-66001159
传真:025-58591481
联系人:黄丹昀
客服电话:025-962155
网址:http://www.tdtz88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6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91 号进行募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0 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64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65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0=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 份基金份额。
66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
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69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365 日(含 365 日)—730 日 0.25%
730 日以上(含 730 日)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的,
70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3 日(含 93 日)但少于 186
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含 186 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71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净赎
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率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
30 日(含 30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365 日(含 365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
730 日以上(含 730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日)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72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7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74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7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分析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周期和市场阶段的不
同,利用多种方法确定阶段性市场投资风格偏好及风格轮动特征,积极寻找结构性投资机会
提升业绩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
换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靠定性及定量研究,优化以投资时钟为基础的资产配置策略,以风格轮动为主,
行业轮动、区域轮动、主题轮动为辅,积极寻求市场风格轮动所带来的结构性投资机会。大
类资产配置主要涉及股票、债券和现金类等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调整。根据经济周期理
论,经济周期可以被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增长和通货
膨胀等趋势的判断,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具体考量因素如下:(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广义和狭义货币供应量、采购经理人指数等。(2)国家政策:
包括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涉及信贷规模、利率水平、存款准备金率、政府支出及转
76
移支付等。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周期所处的不同阶段和市场间的相对估值水平,科学分配大类
资产比例。
(二)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1、风格轮动策略
我国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风格轮动特征。市场阶段性的投资风格偏好也产生了风格动量
效应及风格反转效应。本基金对股票投资时不再拘泥于单纯的行业及板块分类,更倾向于根
据上市公司自身的属性进行类别划分,如市场规模、价值属性等。通过对影响市场投资风格
的估值、经济周期、货币政策及市场周期等因素的研判,并配合市场所处阶段,本基金力图
准确预测未来市场风格,并进行轮动操作。根据风格区分,本基金主要使用以下风格轮动策
略:
(1)大/小盘风格轮动策略
小市值与大市值公司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发展速度,在股票市场的不同阶
段,小盘股与大盘股的表现也存在差异。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规模对经济周期、市场周期、
资金流向等因素的敏感度差异,力图发现影响市场风格轮动的主要因素和轮动周期,并通过
风格动量效应及风格反转效应择时介入,捕捉公司规模差异带来的投资机会。规模分类方法
如下:本基金将按照总市值规模将上市公司分为大盘、中盘、小盘三类,将股票按总市值进
行降序排列,计算各股票对应的累计市值占全部股票累计总市值的百分比。其中,大盘股:
累计市值百分比小于或等于 70%的股票;中盘股:累计市值百分比在 70%-90%之间的股票;
小盘股:累计市值百分比大于 90%的股票。
(2)价值/成长风格轮动策略
根据风格箱法,投资风格可以按价值/成长进行分类。本基金根据每股收益价格比、每
股净资产价格比、每股红利价格比及每股收益增长率等因素确定股票归类,在判断风格轮动
影响因素和轮动周期的基础上择时进行轮换操作,并可根据规模因素进行二次资产配置,在
大盘成长、中盘成长、小盘成长、大盘价值、中盘价值、小盘价值等风格组合间进行倾斜性
投资,尽量减小换仓频率及冲击成本。
(3)其他风格轮动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量化研究成果等寻求新的投资风格轮动所带来的交易机
会。
2、行业轮动策略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由于产业政策、竞争环境、资源供给及产品需求等因素的变化,
各行业间呈现不同的景气程度。基于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本基金在通过相关指标判断出经济
周期所处阶段后,结合资本市场运行情况对行业轮动趋势进行预测并以此指导基金投资。
3、区域轮动策略
77
上市公司的景气程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是受区域的资源禀赋、人口数量及结构、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当影响因素及政策导向发
生变化时,会涌现一批受惠于区域整合、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积
极利用区域轮动的机会提升投资收益。
4、主题轮动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周期性、政策性以及突发性事件的研究,挖掘事件背
后的驱动因素,并分析主题事件对资本市场及对应板块、个股所产生的影响,进而精选投资
标的,拓展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
(三)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市场择时,重点投资符合国家战略
方向,受益于大国崛起和综合国力提高过程中的优质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关注于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未来空间大且增速高;
B、公司具有清晰的盈利模式和明显的竞争优势,战略匹配度高,执行能力强;
C、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D、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包括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和外延并购创新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关键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与风险因素进
行分析,结合估值指标最终决定投资标的:
A、财务指标:盈利能力(ROE, 利润率,财务杠杆);运营效率(每股现金流,存货周
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增长能力(营业
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B、估值指标:结合市值空间判断,充分运用 DCF、市盈率、市销率、市净率等指标。
3、市场择时
本基金将以持续深入研究为基础,长期价值投资为理念,密切跟踪相关行业和上市公
司的核心趋势,结合市场化特征和催化因素,灵活操作阶段性的买卖时点,并将通过对资金
流向、市场情绪及市场所处阶段的判断,力图准确的捕捉风格轮动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时
介入阶段性投资热点,提升投资业绩。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对影响
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
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五)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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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受经济环境、政策监管等外部重要因素影响时相应
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
分利用期货合约间的差异及特征,配合风格轮动带来的结构性投资机会,选择合适的股指期
货合约进行对冲,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9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8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81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 300 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
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沪深 300 指数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
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满足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
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085,100.68 31.73
其中:股票 18,085,100.68 31.73
2 基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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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320,036.30 60.22
8 其他资产 4,584,749.11 8.04
9 合计 56,989,886.0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862,500.00 1.55
B 采矿业 1,019,000.00 1.83
C 制造业 5,356,100.00 9.6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978,300.00 1.7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83,800.00 11.2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018,000.00 1.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67,400.68 4.60
S 综合 - -
合计 18,085,100.68 32.4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3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570 恒生电子 30,000 1,559,400.00 2.79
2 002230 科大讯飞 60,000 1,478,400.00 2.65
3 002624 完美世界 50,000 1,392,500.00 2.50
4 603103 横店影视 60,000 1,338,000.00 2.40
5 300747 锐科激光 9,000 1,238,400.00 2.22
6 603096 新经典 19,919 1,229,400.68 2.20
7 600271 航天信息 50,000 1,144,500.00 2.05
8 603826 坤彩科技 80,000 1,116,000.00 2.00
9 601766 中国中车 120,000 1,082,400.00 1.94
10 000975 银泰资源 100,000 1,019,000.00 1.83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受经济环境、政府监管等外部重要因素的影响时相
84
应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
利用期货合约间差异及特征,配合风格轮动带来的结构性投资机会,选择合适的估值期货合
约进行对冲,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水平.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1,427.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53,394.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29.74
5 应收申购款 1,597.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84,749.11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2、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过去三个月的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④
过去三个月 -5.02% 0.99% -6.83% 0.98% 1.81% 0.01%
86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8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
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88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9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90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91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92
的影响。
9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94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96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约定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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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99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100
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101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102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0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4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
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的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105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
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者
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超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
106
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
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
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
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
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107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108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110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12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113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4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5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16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17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18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119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2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21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122
约束力。
(九)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生效和公告
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123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24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2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4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126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
换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7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128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129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
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0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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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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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133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134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135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C.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D.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E.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3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37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138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39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4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
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 主动通知服务
141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
等。
(七)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公司会通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十)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142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01-28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6-0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6-02-17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及直销机构网上申购 2016-02-25
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兴业 2016-02-25
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2016-02-25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 2016-03-04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申 2016-03-10
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 2016-03-24
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2016-03-24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6-03-30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 2016-04-06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2016-04-07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2016-04-14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2016-04-14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2016-05-07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2016-05-11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 2016-05-14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 2016-05-19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 2016-06-02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 2016-06-03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2016-06-03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2016-06-15
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 2016-06-18
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 2016-06-22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 2016-06-22
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股 2016-06-24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 2016-06-30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陆金所 2016-07-19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银行为 2016-07-22
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2016-07-22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6-07-22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云湾投 2016-08-02
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 2016-08-12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增加部分基金参加京东商 2016-08-12
城基金直销店铺 0 折扣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 2016-08-13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新浪仓 2016-08-13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安信证券股 2016-08-13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 2016-09-06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14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莞证券股 2016-09-09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6-09-10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2016-09-12
年第 1 号)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2016-09-21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中国工商银 2016-09-23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2016-09-24
率优惠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族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 2016-09-29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民生银行基 2016-10-26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证金牛 2016-10-31
(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 2016-10-31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乐融多 2016-11-05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 2016-11-05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2016-11-08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晟视天 2016-11-10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2016-11-10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西证券股 2016-11-22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2016-12-09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钱景财 2016-12-13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2016-12-21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14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2016-12-24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2016-12-24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2016-12-30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6-12-30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2016-12-30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 2017-01-12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和耕传承基 2017-01-12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万得投 2017-01-12
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奕丰金融服 2017-01-12
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7-01-12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7-01-12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2017-01-12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 2017-01-12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微动利 2017-01-19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浙江金观诚 2017-01-19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2017-01-19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 2017-01-19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证券有 2017-01-21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微动利 2017-01-19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146
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浙江金观诚 2017-01-19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2017-01-19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 2017-01-19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证券有 2017-01-21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2-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02-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17-03-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金惠家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格上富
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2017-03-21
147
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7-04-08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04-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4-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8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14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费率的
公告 2017-05-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认、申购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泰证券股 2017-07-29
149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8-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深圳前海凯
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
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8-17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代销机构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08-30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09-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9-08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17-09-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09-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凤凰金信
(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
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2017-09-25
150
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0-26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通华财富
(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
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1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2017-11-23
151
限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1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2-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8-01-16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01-20
15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13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18-03-1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3-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
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3-28
关于修改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公告 2018-03-29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9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8-03-29
153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9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03-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银河证券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7-07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联证券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8-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 2018-08-23
154
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8-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海证券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07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18-09-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汇成基
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 2018-10-19
155
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2-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1-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2019-01-03
156
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官方微信平台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1-04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01-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东海证券基
金定投业务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9-01-18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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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58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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