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风格轮动混合:关于修改旗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02-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13 日
附件一、《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风格论轮动 基金合同 修改前 中邮风格论轮动 基金合同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
分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及其定期的更新
6. 招募说明书:指……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二
部份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3、基金托管协议……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公司将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公司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改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件二、《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风格轮动 托管协议 修改前 中邮风格轮动 托管协议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
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
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
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