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弘鑫混合:关于调整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2019-10-24
鹏华弘鑫混合A
关于调整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决定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具体修改 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1、调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拟由 1.00%调低至 0.60%。 2、调整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拟由 0.25%调低至 0.10%。 二、《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 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之 “二 、基 金 费 用 计提方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方式 ”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年 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年 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二十四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之 “四 、(二 )基 金 费用计提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年 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年 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三、《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 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十一、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 费的计提 比例和计提 方法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年 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一)基金管理 费的计提 比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年 费 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0.60%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二)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 比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年 费 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10%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四、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应 内容相应修改。同时自上述调整生效之日起,结束本基金原管理费的费率优惠活动。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规定,本基金调低管理费和托管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将在更新时相应 修改。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 五、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