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基金: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服务协议
2018-06-07
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投资者
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或“华商基金”)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或称货币基金网上直销“T+0”赎回业务)达
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提现”或“本业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
交易系统申请将所持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快速赎回”的业务。该申请经乙方确
认有效后,乙方系统将甲方快速赎回申请等额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乙方,乙方在申请当日
先行垫付快速赎回资金,并在上述基金份额赎回后,将赎回款项用于偿还已垫付款项。
第二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认/申购的货币基金,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快速提现”服务,
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甲方使用“快速提现”服务,需与乙方签订《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服务协议》,即本
协议。
2、“快速提现”服务无需专门开通。甲方可提交“快速提现”申请的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自
然日 0:00——24:00(每个工作日晚间由于系统清算和银行划款限制等原因,存在无法提
现的情况,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提现时间)。节假日 “快速提现”业务不受影响,但基金管理
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甲方可提交“快速提现”申请的业务
办理时间,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
3、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快速提现”申请时,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申请进行及
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仅表明乙方已受理甲方的申请,并不能被视作该申请已经被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成功,也不能视作乙方当日一定会将赎回款划往甲方账户。
4、甲方提交的“快速提现”申请不可撤销。
5、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快速提现”业务时,出于系统限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甲方赎回时或赎回后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单个支付渠道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应不低于 100
份。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基金份额余额限额,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
通知。若甲方需要全部赎回,则需选择货币基金正常赎回业务。
6、乙方对“快速提现”业务设定如下限额:单笔下限壹佰(100)份,单笔上限壹万(10,000)
份,每个自然日累计上限为壹万(10,000)份。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调整相
关限额,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针对甲方持有部分银行的银行卡,每个自然日“快速提
现”笔数累计不得超过一定次数,具体笔数限制由乙方通过乙方网站进行提示。
7、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提现”申请,原则上尽量满足赎回款当日划出,若因乙方资金头
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由此造
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暂停或终止“快速提现”业务时,应通
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
8、甲方提交“快速提现”申请后,乙方系统将甲方快速赎回等额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乙
方,乙方将赎回货币基金,并用货币基金赎回的资金偿还已由乙方垫付的“快速赎回”份额
对应的金额。
9、甲方采用“快速提现”方式赎回份额的,不享受“快速提现”申请份额自提交赎回申请
日起(指自然日,含当日)产生的收益。若日后对此收益的收取方式进行调整,乙方应通
过其网站进行通知。
10、甲方“快速提现”的未结转收益(从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赎回日前一自然日)将于下
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甲方基金账户;如果甲方通过普通赎回方式全额赎回时,上述收益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甲方。
11、乙方对“快速提现”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但乙方保留日后对本业务收取相应手续费的
权利,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将在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12、甲方赎回后应及时查询账户到账情况,如未及时到账,应主动与乙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电话 400-700-8880。如果由于甲方收款账户自身问题、网络连接不稳定或银行系统故障等
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入账或无法及时入账从而造成甲方资金到账的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乙方通过银行系统给甲方划拨赎回款时,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划
款、晚间系统清算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实际的到账时间以银行处理时间为准。敬
请甲方及时关注赎回资金到账情况。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因素等不可归
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资金未及时到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若因任何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赎回申请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或由于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乙方垫付的“快
速提现”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15、乙方新增或减少支持“快速提现”服务的银行卡,无需另行公告,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
“快速提现”页面查询相关银行卡信息。
第三条 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临时暂停天利宝快速提现服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
业务:
1、通讯故障;
2、银行系统阻塞;
3、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
4、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的情况。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
故障、电脑故障导致的损失,各方均不需承担责任;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
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各方均不需承担责任;
3、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因投资者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自行
承担责任;
5、因投资者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
6、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华商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除外。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第八条 其他
1、乙方暂停或终止提供“快速提现”服务、变更提现额度限制等重要条款的,将会在实施
前及时予以公告。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相关业务
通知、业务公告执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快速提现”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