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鑫起点: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10-22
国联鑫起点混合C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 报》及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鑫起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融鑫起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4、会议表决票的送交或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联系人:市场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邮政编码:10001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0 月 18 日,即在 2019 年 10 月 18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 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下载专区” 中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通过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市场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传真:010-56517001   网址:www.zr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zr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方式:010-85197506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6000、010-56517299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zr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 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2 日   附件一:《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修改赎回费率。《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中 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中融鑫 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8 日   附件二: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不清 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 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下 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融鑫起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 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 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 “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的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 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在通过《关于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执行调整实施前《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的赎回费率。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二、对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为实施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的方案,需对招募说明书中涉及赎回费 率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招募说明书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的如下内容进行修 改。   修改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为五档,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Y: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为两档,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注:Y: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注:1 个月=30 日)   修改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180 日 0.50% Y≥30 日 0 Y≥180 日 0   (注:Y: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注:1 个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