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新动力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10-16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发布了《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7:00 止
(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人:张放
联系电话:010-8514690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60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
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20 日,即在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zrfunds.com.cn)在
“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
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
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
方式送达至指定地址,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3
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
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4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86 10) 8500 3210
网址:www.zr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zr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
85003210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
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
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
附件一:《关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6 日
6
附件一:
关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实施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中融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3 日
7
附件二: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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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
——“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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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生效。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
国证监会对本次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汇总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请参见《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金合同》 同》
第 一 三、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部 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前言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中国证监会对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10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 二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部 分 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新动力灵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基金签订之《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订之《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新动力灵活配 删除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注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册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 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删除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11
36.《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 删除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 3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 3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认/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4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额 基金份额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的价值总和
第 三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部 分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的 基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严格控制
本 情 活配置,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
况 战略转型所带来的“新动力”,发现价值被市场 的投资回报。
低估且具潜在发展机遇的企业。在合理控制风
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删除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删除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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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
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 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 总数。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及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
告。 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 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 四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
部 分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基 金 1.发售时间
份 额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 发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售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
13
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适用于固定认购费用的
情形除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 五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
部 分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 金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备案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14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四 新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部 分
基 金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新动
的 历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融
史 沿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革 监许可[2015]1036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生效。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
15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中
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以及修
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
日起,《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且《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 五 新增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部 分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的 存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续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部 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基 金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份 额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的 申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购 与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赎回、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 七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部 分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
基 金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
的 非 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过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转 托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冻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结 与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质押、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转 让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等 业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第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六 部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分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基 金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份 额 算;
的 申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16
购 与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赎回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 账则申购不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定媒介上公告。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日提交的有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退还给投资人。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合法权利。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
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17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赎回费;C 类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收取赎回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日的基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各类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财产承担。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产承担。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购费用。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
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人的申购申请:
18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业务。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形。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的情形且 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办理并依法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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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赎回的公告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类基金份额净值。
20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第七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与质押、转让等业务 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情形;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二、基金的转托管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的质押业务或其它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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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业务或其它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的业务规则。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
五、基金转换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公告。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 八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 分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 金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合 同 栋 201 室 心 29 层
当 事
人 及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权 利
义务/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第 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部 分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合 同
当 事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
人 及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权 利 定的费用;
义务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为基金进行融资;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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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
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理清算、交割事宜;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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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的费用;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
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
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
真实性;
第 九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
部 分 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
份 额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持 有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人 大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
会/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
八 部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分 同; (1)终止基金合同;
基 金 (2)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管理人;
份 额 (3)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持 有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人 大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会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
(6)变更基金类别; 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有人大会;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事项;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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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行修改;
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合同进行修改; 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金管理人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出新业务或服务;
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决。
有效: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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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
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 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行。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十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部 分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 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管 理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人、基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金 托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管 人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的 更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它情形。
换 条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件 和 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程序/ 有人提名;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第 九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部 分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 金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管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其他情形。
人、基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金 托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管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
的 更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换 条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人提名;
件 和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程序 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
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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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监会备案;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产总值;
称字样。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
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作。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人提名;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有人提名;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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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进行;
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
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换,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
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
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十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二 部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分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基 金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份 额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 登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记/第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十 一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部 分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权益。
基 金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份 额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的 登 1.取得登记费; 1.取得登记费;
记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定的其他权利。 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8
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20 年;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外;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
定的其他义务。 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第 十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三 部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严格
分 态灵活配置,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
基 金 长和战略转型所带来的“新动力”,发现价值被 稳定的投资回报。
的 投 市场低估且具潜在发展机遇的企业。在合理控
资/第 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
十 二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
部 分 回报。
基 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 投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 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权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相关规定)。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投资范围。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 比例范围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9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券。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
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动 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
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
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合。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
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型、政策制度导向、产 资于具备稳定内生增长、能给股东创造经济价值的股
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 票。基金将以超额收益为目标,利用“多因素选股模
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经济领域和板块;同时 型”,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
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 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
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受益于“新动 因素,挑选出优质个股,构建核心组合。
力”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对新动力主题的挖掘主要在于以下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几个方面: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
(1)改革驱动,形成经济增长的新红利。 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 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标,司法体制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国防和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
军队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农 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
村土地流转等一系列影响深远、力度空前的改 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革方案已经或将相继出台,随着改革红利的释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放,直接相关的产业、行业和企业,如国有企业、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
军工行业、金融行业、消费产业、环保产业、交 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国债期货、股指期
通运输业、装备制造业等,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 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
点。 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2)创新驱动,激发经济增长的新活力。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当前,我国依靠要素成本优势所驱动、大量投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资源和消耗环境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
继,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 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
动将成为经济的新常态,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 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
将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高新技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术产业、新能源汽车、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 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
材料、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直接相关的产 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
业,将成为新的增长动力源泉。 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3)产业优化升级驱动,挖掘经济增长的 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新潜力。由传统粗放型高速增长态势转向中高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30
速增长,需要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走高效率、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
低成本的集约型、可持续发展之路,其关键在于 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通
产业优化升级,表现在一方面是经济主导产业 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
的轮换,经济支柱由传统的第一产业逐渐向第 期货的流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
二产业移动,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第三产业转 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最大限
移,新型服务业是直接相关的产业,另一方面是 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新兴产业的战略型布局,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 长期稳定增值。
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 (3)权证投资策略
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激发经济增长的新潜力。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本基金将持续跟踪、 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
研究分析受益于新动力发展的典型产业,选择 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
其中受益程度高、成长性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 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
行重点配置,并积极更新调整新动力主题的范 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畴界定。 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 险交易组合。
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
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 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
组合。 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
定量分析 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究,谨慎投资。
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
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
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
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
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品牌、营销、资源、
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
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
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期货进行
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
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3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
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
要性;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
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或套期保值的合
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
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
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
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
险。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
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
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
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
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32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
面:
1.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公司负责投资决
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
略和投资方向,制订重大投资决策。
2.操作层次的投资决策:在制定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限制框架内,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可
以自行选择证券、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经
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基金经理或投
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首
席投资官汇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投资方案
进行重大修改,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及时
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待投资决
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五、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市公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33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府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10%;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10%;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规模的 10%;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股票的总量;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净值的 20%;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34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比例的有关约定;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例的有关约定;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值的 30%;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净值的 14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除第(1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资产净值的 30%;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产净值的 140%;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2.禁止行为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1)承销证券;
起开始。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的除外;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35
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2.禁止行为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他活动。
(1)承销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45%
(税后)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合编制,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具有市场认可度高、代表性强、编制
透明等特点。
上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发
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应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
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36
处理原则及方法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公司的经营管理;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当利益。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第 十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四 部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分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基 金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值总和。
的 财
产/第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十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部 分 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
基 金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的 财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
产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37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 十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五 部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分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基 金 负债。 资产及负债。
资 产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第 十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四 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分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基 金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资 产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估值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公允价格。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允价格。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格。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第三方估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38
处理: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收盘价)估值;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5.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公允价值。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结算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
价值。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 值。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
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
细则》为准。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
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39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达指令差错等。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已得到更正。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误的责任方; 值错误责任方。
40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处理的程序如下: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认。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的,从其规定处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41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的影响。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六 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 金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费 用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与 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收/第 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 五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部 分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 金 支付日支付。
费 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
与 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收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删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七 部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分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 金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的 收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益 与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第 十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六 部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基 金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的 收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2
益 与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分配 值;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八 部
分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基 金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日;
的 会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计 与 个会计年度披露;
审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第 十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七 部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分 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 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 会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计 与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审计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 十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九 部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分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 金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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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信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息 披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露/第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十 八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部 分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信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息 披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露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法律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定媒介上。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息资料。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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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方式。
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计。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五)临时报告
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2.终止基金合同;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七)临时报告 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动;
案。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列事件: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诉讼或仲裁;
2.终止基金合同;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发生变更;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负责人发生变动; 0.5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9.更换登记机构;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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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查;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赎回;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25.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
罚; 规则;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澄清公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和费率发生变更;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0.50%;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八)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更;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申请;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申购、赎回;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八)澄清公告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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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确认。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的内容应当一致。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新增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 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十 一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部 分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违 约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责任/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第 二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十 部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分 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违 约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责任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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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成的影响。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十 二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部 分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争 议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的 处 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理 和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适 用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的 法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律/第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十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一 部 释。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第 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十 三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
部 分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基 金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 同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的 效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力/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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