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16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A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德邦鑫星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德 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专业机构 投资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 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增加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按照不同的费率结构收取相关费用: (一) 在本基金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类别,简称为“德邦鑫星价值A、基金代码:001412”,该类份额的 各项业务规则与原基金合同相同; (二) 本基金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简称为“德邦鑫星价值C、基金代 码:002112”。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 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多于或等 于30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 0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Y<7天 1.5% Y<30 日 0.5% 7 日≤Y<30 天 0.75% 赎回费 30 天≤Y<1 年 0.50% Y≥30 日 0 1 年≤Y<2 年 0.25% Y ≥2年 0 管理费 1.5% 托管费 0.25% 销售服务费 0.5% (C 类份额) 注:1 个月指 30 天,1 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三、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53、销售服务费” 及“54、基金份额类 别”的描述,具体如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八、基金份额类别”的描 述,具体如下: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增加了“3、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内容,具体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增加了两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分配原则,具体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一种分红方式; 5、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其他由于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注: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在本公司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 A 类、 C 类份额;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在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份额,具体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