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新经济混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04-01
关于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 2,499,999,500 份,占权益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1 日)基金总份
额 2,500,816,567.36 份的 99.97%,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满足法定开会条
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及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出席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
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2,499,999,500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
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中融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2,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场地费 5,000 元。合计 47,000 元。上述费用
均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及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的管理费由 1.50%年费率降至 0.60%年费率,托管费由 0.25%年费率
降至 0.10%年费率,销售服务费由 0.50%年费率降至 0.10%年费率”,并增加“连续 1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款。基金管理人据此修订
和更新了《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和《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