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弘运宝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8-07
天弘弘运宝货币A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923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 )。 3、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根据销 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386,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391。 5、本基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含直销网点和网上交易)进行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止。 7、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10、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1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 否被成功受理。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15 年 8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上的《天弘弘运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 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 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A 类:001386;B 类:001391。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含直销网点和网上交易)公开 发售。 (九)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十)认购申请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1 日通过 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者应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十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可得到 10,003.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七)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如在募集期间对销售机构进行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 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 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和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 户: (1)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为无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 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6475535 传真:0571-86475525 联系人:吴燕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