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8-26
关于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经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协
商一致,自2015年8月26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
将参与兴业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在兴业证券本公司基金产品转
换业务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是否参加费率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转换业务
优惠
1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01 开通 参加
400003(前端) 开通 参加
2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04(后端) 不开通 不参加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400007(前端) 开通 参加
3
基金 400008(后端) 不开通 不参加
4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09 开通 参加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400011(前端) 开通 参加
5
基金 400012(后端) 不开通 不参加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参加
6 400023 开通
基金
7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400027 开通 参加
8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400029 开通 参加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参加
9 001318 开通
基金
10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7 开放期开通 开放期参加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参加
11 001384 开通
基金 A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参加
12 001385 开通
基金 C
13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95 开通 参加
注: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本公司不对该只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
务办理进行确认;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安排该两只基金在规定时间段的开放事宜,并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尽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产品开放期间,持有该只基金的投资者可正常办理相关产
品的业务申请。
自 2015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兴业证券的各营业网点及自助式交
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业务。
自 2015 年 8 月 26 日起(费率优惠结束时间以兴业证券公告为准),投资人
通过兴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手机委托申购上述基金,其购买手续费享有优惠,
原手续费率高于 0.6%的,最低优惠至 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
率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原手续费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用执
行。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现场柜台系统申购的最低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八折,且
不低于 0.6%;申购费率等于低于 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原手续费为固定
费用的,按原固定费用执行。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手机委托定期
定额申购的最低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四折,且不低于 0.6%。投资人通过兴业证
券现场柜台系统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八折,且不低于
0.6%;申购费率等于低于 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原手续费为固定费用的,
按原固定费用执行。
二、 重要提示
1. 上述费率优惠活动仅限于基金的前端收费方式,活动解释权归兴业证券所
有。
2. 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
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
费,也不包括基金定投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3. 上述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
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4.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
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
业务。
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兴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站: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四、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