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07
国联安添鑫混合
关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起对公司管理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和调低管理费率,并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根据《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相关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收费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 本基金A类份额收费模式 基金代码:001359 (1)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6个月 0.50% 6个月≤T<1年 0.20% T≥1年 0% 注:1年按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份额收费模式(新增份额类型) 基金代码:001654 (1)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日以下 0.5% 30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C类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3、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二、管理费率调整方案 本基金原有管理费率为1.5%/年,现调整为0.9%/年。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释义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后续释义编号相应调整 (2)《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订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修订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5)《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修订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7)《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修订为: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8)《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修订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9)《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订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0)《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及相关引用相应调整 (11)《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更新管理费率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12)《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销售服务费表述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13)《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订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14)《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订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5)《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修订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及《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部分相应更新。 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