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26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A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11月24日
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宝盈祥泰混合 基金代码 001358
下属基金简称 宝盈祥泰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01358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05-29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1-08-20
蔡丹 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7-19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1-11-26
卢贤海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5-07-15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投资人提供稳健的理财工
具。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通过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获取稳定收益,适度参与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四个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形势研判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一方面规避相关资产的下行风险,
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
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
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以深入的
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持续成长能力、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定
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来构建备选股票库。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性。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 备注
率
M<1,000,000 1.20% -
认购费 1,000,000≤M<2,000,000 0.80% -
2,000,000≤M<5,000,000 0.60% -
M≥5,000,000 1000.0元/笔 -
M<1,000,000 1.50% -
申购费 1,000,000≤M<2,000,000 1.00% -
2,000,000≤M<5,000,000 0.80% -
M≥5,000,000 1000.0元/笔 -
N<7天 1.50% -
7天≤N<30天 0.75% -
赎回费 30天≤N<180天 0.50% -
180天≤N<365天 0.20% -
365天≤N<730天 0.10% -
N≥730天 0.00% -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费用由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25%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持有人大会费用
等。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合规性风险、人才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和其他风险。其中,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如下: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
3. 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5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6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经2018年5月9日发布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更名为“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