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祥泰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项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12-12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项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by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宝盈祥
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项的公告》,并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在上述报纸及网站上发布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项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
项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的具体安排说明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 15:
00 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楼
联系人:吴雁琼
联系电话:0755-83275804/18033075302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请参见《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于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yfunds.com/)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如有公章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以及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无公章的,可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
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
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
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
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
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
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
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专人送达授权
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
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7)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 15:00。将纸面
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
(8)以上各项及本公告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讯表决票的下述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
地点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楼
联系人:吴雁琼
联系电话:0755-83275804/18033075302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00(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
的通讯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楼
联系电话:0755-83276688
客服电话:400-8888-300
电子邮箱:public@by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市场
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宝盈祥
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包括调整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
为实施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事项的相关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9 日
附件二: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 证件类型
3 证件号码
4 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名称
6 代理人证件类型
7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
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
无效表决。
3、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
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
证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基金账户的,需按照不同账
户分开填写表决票,并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基金账号填错、漏填但不影
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
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宝盈祥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5、 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
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四: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市
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宝盈
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
合同》,包括调整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
比较基准、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
。
2、本次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宝盈祥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备案,不代表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对照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详见附表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表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
第 一 部
分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 二 部
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
投资人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
投资人提供稳健的理财工具。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基
金 的 历
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
当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86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
结束。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5]
1587 号文书面确认,《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第 2 号公告《养老目
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的规
定,基金名称中已经包含“养老” 字样的公募基金,不符合《指
引》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
称,“养老” 产业投资主题基金除外。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发布《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宝盈祥
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
公告》,“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宝盈祥
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关于准予宝盈祥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内容包括调整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等内容,并根据中
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表述,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案/基
金 的 存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
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
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
将上市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
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
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
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
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决
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当日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触发“(2)部分延期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
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或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
投资人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
投资人提供稳健的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
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
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做出相应调整。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形势研判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一方面规
避相关资产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
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
形势与资本市场环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研判宏观形势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环境
①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②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③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④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⑤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
价格指数;
⑥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⑦货币供应量 M0、M1、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①财政政策;
②货币政策;
③产业政策;
④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①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②货币市场利率;
③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④QFII、RQFII 新增投资额;
⑤新股扩容;
⑥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⑦可转债所需资金;
⑧印花税和佣金;
⑨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2、股票资产的仓位控制
为控制下行风险,本基金将以会计年度作为仓位控制策略
的执行周期、以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基准,确定股票资产的投资
仓位上限。 具体而言,本基金以上一会计年度末的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作为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基准为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设置仓位调整阀值,当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与本会
计年度 A 类基金份额单位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连续 5 个交易日达
到仓位调整阀值,则触发仓位调整基准。 本基金应根据对未来
市场的判断,在合理期限内将股票仓位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股
票资产的仓位调整阀值和对应的股票仓位上限如下表所示:
仓位调整阀值 股票仓位上限
NAV1+D〈0.97×NAV0 20%
0.97×NAV0≤NAV1+D〈1.03×NAV0 30%
NAV1+D≥1.03×NAV0 40%
注:NAV0 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NAV0 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NAV1 为当前 A 类基金份额净值,D 为本会计年度 A 类基金份
额单位累计分红金额(基金除权日在本会计年度的累计分红
金额)。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形势研判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一方面规
避相关资产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
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
形势与资本市场环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研判宏观形势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环境
①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②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③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④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⑤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
价格指数;
⑥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⑦货币供应量 M0、M1、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①财政政策;
②货币政策;
③产业政策;
④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①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②货币市场利率;
③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④QFII、RQFII 新增投资额;
⑤新股扩容;
⑥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⑦可转债所需资金;
⑧印花税和佣金;
⑨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
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
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
得超额收益。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
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
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
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信用风险高、
票面利率高的特点。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
预期、收益率利差、收益率曲线变动、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结
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 在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进行研判,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合理增
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比例, 降低宏观经济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发行主体
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债券增信措施的分析,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
最具优势的个券,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在投
资决策中,根据基金资产现有持仓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基金
申赎安排等, 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的影响,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
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 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
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 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
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
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
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
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 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
标的权证投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
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2)、(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1%。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是指当年 1?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以《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 为准。
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是:本基金追求长期
稳定投资回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
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
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
数样本券由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 信用级别投资级
以上、剩余期限 1 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及信用债组成。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
深两市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的市场覆盖、抗操
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
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
或变更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
险特征的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
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
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
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
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