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6-16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6月18日起对旗下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利鑫”)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份额
自2015年6月18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南方利鑫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334。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0.9%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二)南方利鑫C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1503。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费率与A类份额额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0.9%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日 0.5%
N≥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6、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将“一、基金管理人”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中“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17)小点的合同原文: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修改为: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四)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将“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5)小点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五)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增加“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将“四、费用调整”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八)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