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3-3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增设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增设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投资者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根据上述更改,我公司相应修订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相关条款。(《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附后)
一、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
销售服务费率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8%
100万元≤M<500万元 0.09%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赎回费率 7天≤Y<30天 0.75%
30天≤Y≤180天 0.50%
Y≥180天 0%
注:3个月指90天,6个月指180天。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费率
赎回费率 Y<30天 0.50%
Y≥30天 0
3.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
2.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
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3.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4. 本公司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布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赎
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
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全国免长途话费);b)本公
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
附件:《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增加:“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
修改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三、“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类份额销售;”
六、“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
九、“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为:“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7、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依照前述内容作出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