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5-08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43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
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
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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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
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001289。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汇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0.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
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及时公告。
11.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12.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就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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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
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
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咨询认购事宜。
1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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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
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金
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
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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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金
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
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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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等。
(3)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
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最低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虽然股票投资仓位在 0%–95%内灵活配置,但无
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A.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B.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
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C.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足
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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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向不利的方
向变动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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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001289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大类资产走势变化,对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进行灵活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定回报。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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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发售(具
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
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
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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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如遇突发事件,认购时间可
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
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
告。
如遇突发条件,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仅开通直销渠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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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认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
额的大小分为三档,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50%
认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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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客户(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
为0.2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20%)=998,003.9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8,003.99=1996.01元
认购份额=(998,003.99+295.00)/1.00=998,298.99份
即:某客户(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产生
的利息为295.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8,298.99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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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
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前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购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天天盈账户、
银联通及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后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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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
作日(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
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
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
《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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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
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
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
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
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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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
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
“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
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本
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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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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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
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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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
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
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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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
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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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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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蒋松云
电话:(010)6610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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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10579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仅开通直销渠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住所及办公地址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吕静、姜金玲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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