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4-30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5】68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于2015年5月4日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
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
心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
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
台除外)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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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0、本公告仅对“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
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5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的《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
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
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再投资风险 、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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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另外,本基金还面临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现金管理风险和大额赎回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001272)
3、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9、销售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赵玉娇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1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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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5 年 5 月 4 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
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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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用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数的计算: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份基金
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 =98,864.23 份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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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
外)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
满前不得动用。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9、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等)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5)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6)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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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
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
名称: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72 。
(2)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
寄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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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
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
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
明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9)印鉴卡;
(10)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承诺函(加盖公章);
(12)《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机构版)。注:其中指定银
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
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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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
名称: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72 。
(2)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
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五、 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
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
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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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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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3、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赵玉娇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场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999 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 16-18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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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傅轶
经办律师:傅轶、张明远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梁美锋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梁美锋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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