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众赢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月)
2019-02-0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4 月 7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8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基金份
额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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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II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4
十、基金的业绩..........................................................................................................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七、风险揭示..........................................................................................................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二 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8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众赢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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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众赢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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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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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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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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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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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3.6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 49%、19.5%、19.5%和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上海投资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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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强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
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九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伯
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宝
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信
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百合佳缘
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微金所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宝合金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督察长,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千石创富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员、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清算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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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刘沣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资深记者,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
监事。
张宝全先生,监事,硕士,会计师。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国巨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内审专员,苏州
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招聘
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理,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北京千石创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北京千石创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督察长,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监察稽核部
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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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索峰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庆星河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投资顾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韩东霞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外产品报》河北记者站财经记者,
河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财经记者,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富兰克林坦伯顿基金集
团坦伯顿国际股份(美国)北京代表处副代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机构及海外销售部总经理、市场副总监、市场总监,北京天星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合伙人,平安银行电子信息与智能制造金融事业部投
行业务部(北京)副总监,北京浩蓝雷音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四)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硕士,CFA。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英大泰和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现
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公布之日,徐艳芳女士兼任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辉先生,硕士。历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级分析师,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分析师、基金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上海资管事业
部投资经理、上海资管事业部基金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刘辉先生兼任国金金腾通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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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总监索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联席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于涛先生,交易总监兼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量化投资事
业二部总经理杨雨龙先生,主动权益投资总监兼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潘九岩先
生,研究部总经理尹海峰先生,量化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宫雪女士。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八)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共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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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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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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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
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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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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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
资产 65,086.8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80%。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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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
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
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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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 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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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
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
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
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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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
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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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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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张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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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4354739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213000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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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sec.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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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
邮政编码:51000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梅熙
电话:0755-23887997
客服电话: 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1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601 室
信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703
法定代表人: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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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0870952
网址:www.gfund.com/gjcf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邮政编码: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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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罗聪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邮政编码:100102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1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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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fund.jd.com
20、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邮政编码:75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1、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2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李慧慧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8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kstreasure.com
2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邮政编码:116021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 辛志辉
电话:0411-39027817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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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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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4 月 7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58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自 2015 年 6 月 5 日到 2015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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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开放式基金
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
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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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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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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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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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
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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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0.01 份。
(4)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及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等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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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开
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起不再
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下列情形时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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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例一:假定投资者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0 元,
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0=100,010.00 元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
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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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40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41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将被撤销。
④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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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基金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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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短期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
行预测和判断,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综合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
给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优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或合
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
类别和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
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此外,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需要自下而上研究
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通过比较市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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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进行分散化投资,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
并控制投资风险。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债券回购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工具,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对持有
人申购赎回情况的动态预测,主动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通过债券品
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合理分配基金的未来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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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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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5)本基金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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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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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6)、12)、13)20)、2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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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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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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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固定收益投资 16,521,051,460.64 62.46
其中:债券 15,646,051,460.64 59.16
875,000,000.00
资产支持证券 3.31
2 1,933,660,260.4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3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78,639,433.35 29.79
4 其他资产 115,486,030.36 0.44
5 合计 26,448,837,184.8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4.9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39,698,590.44 2.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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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0.44 2.0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5.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8.5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9.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38.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1.70 2.0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219,689,922.19 0.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74,656,714.59 4.15
4.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74,656,714.59
4 企业债券 - -
5 1,401,856,248.01 5.41
企业短期融资券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2,949,848,575.85 50.01
8 其他 - -
9 60.42
合计 15,646,051,460.6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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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8 兴业银
1 111810217 5,000,000 498,418,116.25 1.92
行 CD217
18 浙商银
2 111813084 5,000,000 498,135,364.76 1.92
行 CD084
18 郑州银
3 111892639 5,000,000 497,468,273.54 1.92
行 CD029
18 重庆农
4 111884736 村商行 5,000,000 497,342,757.00 1.92
CD096
18 贵阳银
5 111895798 4,000,000 390,898,544.04 1.51
行 CD076
6 170413 17 农发 13 3,500,000 349,956,650.07 1.35
18 广东顺
7 111895471 德农商行 3,000,000 299,637,810.63 1.16
CD043
18 成都银
8 111895401 3,000,000 299,566,416.00 1.16
行 CD093
18 深圳前
9 111881080 海微众银行 3,000,000 299,492,768.34 1.16
CD019
18 成都银
10 111881989 3,000,000 299,200,881.06 1.16
行 CD198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
0
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20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2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0963%
值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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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49920 18 花呗 6A 3,500,000 350,000,000.00 1.35
德邦借呗
2 149814 2,500,000 250,000,000.00 0.97
57A1
3 149980 18 京保 4A 1,800,000 180,000,000.00 0.70
4 149984 18 京保 5A 950,000 95,000,000.00 0.37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或损失。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7,636,339.48
4 应收申购款 47,849,690.8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5,486,030.3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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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5 年 6
月 25 日(基
金合同生
2.2225% 0.0027% 0.7027% 0.0000% 1.5198% 0.0027%
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9482% 0.0019% 1.3537% 0.0000% 1.5945% 0.0019%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4.1544% 0.0010% 1.3500% 0.0000% 2.8044% 0.0010%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1288% 0.0011% 1.0097% 0.0000% 2.1191% 0.0011%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6
月 25 日(基 13.0375% 0.0023% 4.4162% 0.0000% 8.6213% 0.0023%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56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图示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57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8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9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两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60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61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估值结果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估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基金资产估
值结果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62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3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基
64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65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6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67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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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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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0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Ri
365/7
7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71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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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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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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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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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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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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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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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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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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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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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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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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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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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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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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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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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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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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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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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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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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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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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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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时间: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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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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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5)本基金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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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6)、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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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以及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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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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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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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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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
103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
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04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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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106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
印章。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107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108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09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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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等服
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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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交易、账户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
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
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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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本基金的相关公告登载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官网。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国金基金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1 2018 年 7 月 4 日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2 2018 年 7 月 20 日
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3 2018 年 7 月 21 日
(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4 2018 年 8 月 7 日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
5 2018 年 8 月 7 日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6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8 月 9 日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018 年 8 月 9 日
摘要》
《国金基金关于增加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8 2018 年 8 月 16 日
机构的公告》
9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
10 2018 年 8 月 24 日
要》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
11 2018 年 8 月 24 日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金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12 2018 年 8 月 25 日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14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13 2018 年 8 月 30 日
券的公告》
《国金基金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
14 2018 年 9 月 3 日
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关于调整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
15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金额的公 2018 年 9 月 7 日
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恢复履行职责的
16 2018 年 9 月 15 日
公告》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中秋节假期前
17 暂停机构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2018 年 9 月 18 日
公告》
《关于网上交易平台汇付天天盈渠道关闭基金支付服务
18 2018 年 9 月 21 日
的公告》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国庆节假期前
19 暂停机构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2018 年 9 月 25 日
公告》
《关于暂停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
20 2018 年 10 月 18 日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21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告》
《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金众赢货币
22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
23 2018 年 11 月 27 日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金众赢货币
24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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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众升财富(北京)基
26 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2018 年 12 月 19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7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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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g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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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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