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6-02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1、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80 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投资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6、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
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国金通用
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
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咨询购买事宜。
12、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本
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
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
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基金份
额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1234,基金简称:国金通用众赢货币)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基金的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6、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5 年 6 月 5 日到 2015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3)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通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约定。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及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
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5 年 6 月 5 日至 8 月 31 日,9:30~17:00(周六、周
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 1,000.00 元,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
整。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
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原件。
3)填妥的《个人开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注:上述 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
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
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
严格一致。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
号码(基金简称: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基金代码:001234),并确保在规定时间
前到账。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
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
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
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
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
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
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2、认购限额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单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3、通过官网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的支付渠道有:建行卡、工行卡、天
天盈、支付宝。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3)选择证件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开户成功。
4、通过官网网上交易系统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站 https://trade.gfund.com,登陆网上交
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
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申请,一经受理不
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5 年 6 月 5 日至 8 月 31 日,9:30~17:00。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 1,000 元,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用机构印鉴卡。
6)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9)填妥的《机构开户业务申请表》。
10)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注:上述 8)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
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
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
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基金简称: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基金代码:001234),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
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
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
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
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在满足上
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时间:2011 年 11 月 2 日
客服电话:4000-2000-18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传真:010-88005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万鹏
电话:0755—8307730
(三)销售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工行卡、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010-88005874
传真:010-88005876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吕红
联系人:黎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