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鑫享: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08-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国联
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17:00止(送
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20,913,424.12份有效基金份
额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7月25日)基金
总份额380,570,230.50份的84.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320,913,424.1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反
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
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8月29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
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
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5,000元,合计5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8月29日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同意对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其年管理费率由0.9%降低至0.6%,并相应修订《国
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6年8月30日起,本基金将执
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三、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6)沪东证经字第 12268 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委托代理人:吴有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处提
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
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
关规定和《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六年
七月二十五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七日在
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国
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联安鑫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鑫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
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证人员唐云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鑫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
潘仕杰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吴有
生、褚怡之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七时,收
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320,913,424.12 份,占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权益登记日国
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380,570,230.50 份的 84.3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国联安鑫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320,913,424.12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
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
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
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
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
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
召开,审议了《关于修改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25 日,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 2016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 17:00 止(纸质表决票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监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
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
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320,913,424.1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4.32】%,其中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20,913,424.12】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吴有生、褚怡之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潘仕杰
公证员:林奇、唐云
见证律师:丁媛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