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1-12
国联安鑫享混合A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申万宏源”)签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申万宏源在其所有网点开通我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转换等相关销售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1、投资者可通过申万宏源网上基金交易系统办理下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等相关销售业务: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货币,基金代码:A 类 253050;B 类 253051)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基金代码: 253010)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新精选混合,基金代码: 000417) 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代码:000664)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代码:001007)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代码:001228)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代码:001221)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基金代码: 001157)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提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 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 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申万宏源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申购 金额遵循申万宏源的规定,但每月最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元(含 500 元)。 2、定投业务申购费率 参加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费率同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的最新公告中 载明的申购费率。 3、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 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三、转换业务提示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 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 转换规则以对应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详情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就申万宏源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等相关销售业务予以公告。今后申万宏源若代理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届 时将另行公告。 2、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本公告涉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申万宏源所有;凡涉及上述基金在申 万宏源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申万宏源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 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