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信息产业混合:关于修改旗下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11-27
中邮信息产业混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信息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首页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三、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义务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 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信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3.信息文本的存放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