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适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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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适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 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2017 年 1 月 10 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 2 号)及财政部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的通知,现明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运营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 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公告并提示如下: 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运作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将按照适用法规缴纳或减免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相应税费需由各基金财产承担。 2、 各基金财产缴纳或减免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为准。 上述新的税负可能对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 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