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聚利债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4-18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472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运作。
4、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止。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7、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 万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认购费)。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9、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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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15 年 4 月 1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创金合信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www.cjhx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
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890666、咨询购买事宜。
13、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
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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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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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 001199
C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001200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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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九)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十)认购申请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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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
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
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3%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含)以上 0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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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100,050.00 份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七)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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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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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2)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到直销柜台办理开户须提供如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军官证、
士兵证、警官证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合格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开户申请表》;
指定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储蓄存折/卡复印件)(注:指定银行
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
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提供本人签字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个人投资者到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应使用预留银行卡
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柜台汇款至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柜台清算账户:
账户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银行账号:4000023329200758032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5840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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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汇款时必须在汇款用途中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由于汇款各银行系统之间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请投资者务必提前汇
款,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当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
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
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
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
有效期内的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授权
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
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
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在直销网点账
户的户名一致。】;
填写合格并由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确认的《机构开户申请表》;
法人代表或经办人签字并盖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填写合格并由法人代表或经办人签字盖预留印鉴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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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
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电汇结算”或“网上银
行转账”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清算账户。
账户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银行账号:4000023329200758032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584002338
投资者在汇款时必须在汇款用途中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由于
汇款各银行系统之间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请投资者务必提前汇款,确保认购资
金在认购当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创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认购接受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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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
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通过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银
行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营业,如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的授
权委托书;
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T+2 工作日,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销售网点为机构
投资者打印基金开户业务确认书。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银行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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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
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2)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转账支票或资金账户卡。
代销银行网点柜员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基金
认购业务回单。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
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三)通过代销券商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
销券商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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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资
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卡;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
章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
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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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
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
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第三方销售机构,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
序以第三方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
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第三方销售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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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
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
章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
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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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还可通过各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
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
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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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
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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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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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王晶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电话:0755-2383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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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3838333-8904
联系人:何燕金
客服电话:0755-2389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68677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4)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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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fund.eastmoney.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
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吴东海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联系人: 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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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银华、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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