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0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0-15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A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10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年10月14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5]472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5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 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0月 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3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17 第一部分 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程 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公司副总经理。 钱龙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 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 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 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 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 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 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 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勇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新闻社记者,经济观察报主任、 主编,中国企业家俱乐部总编辑,北京万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执行出品 人、执行总编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特别顾问,2015年3月起任北京财视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尚品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2020年7月任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 值核算岗、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室负责人、运营管理部交易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运营部 负责人(代理),现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 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 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 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 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 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 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 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佳祥先生,中国国籍,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2017年7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08月21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08月21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季安鑫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年02月03日起任职)。 黄弢先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法学硕士,2002年7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市场部渠道主管,2005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市场部南方区总经理、 2008年2月加入深圳市鼎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执行总裁,2017年5月加入北京和 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策略师,2018年4月加入上海禾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任首席策略师,2020年2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 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6月22日至2020年09月16日), 创金合信价值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5月08日至2021年04 月21日),创金合信鼎诚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9月15 日至2021年06月02日),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5 月08日至2021年06月02日),现任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风格策略投资部和稳健收益 投资部总监,创金合信鑫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5月08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30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2月04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景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2月19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6月29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兼任风格策略投资部 总监、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尹海影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投资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第四层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负责; (4)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15只。自 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 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7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官方网址:www.ajwm.com.cn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址:www.essence.com.cn 3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024-82280606 官方网址:http://www.caizidao.com.cn/ 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官方网址:www.cgws.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官方网址:www.yibaijin.com 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方网址:www.wg.com.cn 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方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官方网址:www.fcsc.com 10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官方网址:https://www.tl50.com/ 1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官方网址:http://www.xzsec.com 1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官方网址:www.dgzq.com.cn 1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官方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1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官方网址:http://www.puyiwm.com/ 15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076-1166 官方网址:www.fengfd.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址:www.ebscn.com 1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官方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官方网址:www.gjzq.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官方网址:www.gtja.com 2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官方网址:www.hgccpb.com 2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 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址:http://www.licaike.com/ 2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3015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2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281176 官方网址:https://www.jimu.com/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官方网址:www.hfzq.com.cn 2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官方网址:www.amcfortune.com 2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官方网址:http://www.hxb.com.cn/home/cn/ 27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官方网址:http://www.shhxzq.com/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0 官方网址:www.hcjijin.com 2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官方网址:www.huilinbd.com 3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址:www.jiyufund.com.cn 3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 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3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B3栋11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官方网址:www.jfzinv.com 3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方网址:http://8.jrj.com.cn/ 3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官方网址:www.jyzq.cn 3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官方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官方网址:http://kenterui.jd.com/ 3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官方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3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官方网址:www.lczq.com 4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官方网址:www.66zichan.com 4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666618 官方网址:www.lu.com 4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Z空间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址:http://www.fund123.cn 4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官方网址:www.msftec.com 4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官方网址:www.nbcb.com.cn 4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4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官方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官方网址:stock.pingan.com 48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文化创意园C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官方网址:https://www.simuwang.com/ 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址:http://www.howbuy.com 5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址:www.1234567.com.cn 5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官方网址:www.520fund.com.cn 5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官方网址:www.hysec.com 5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官方网址:www.swhysc.com 5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址:www.jjmmw.com 5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官方网址:http://www.csco.com.cn 5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址:www.snjijin.com 5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官方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官方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index?type=person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官方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6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号楼5F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官方网址:www.wacaijijin.com 6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官方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客服电话:95322 官方网址:http://www.wlzq.cn 63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6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86-010-62675369 官方网址:www.xincai.com 6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官方网址:http://www.cib.com.cn 6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官方网址:www.100bbx.com 6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唐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官方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6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址:www.ifastps.com.cn 7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址:http://www.yingmi.cn 7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址:www.guosen.com.cn 7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官方网址:www.zhixin-inv.com 7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官方网址:www.icbc.com.cn 7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官方网址:https://www.chinalife.com.cn/chinalife/index/ 7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址:http://www.zszq.com/ 7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址:www.zts.com.cn 7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址:www.citicsf.com 7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7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官方网址:www.gzs.com.cn 8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www.zxwt.com.cn 8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39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官方网址:www.bocichina.com 82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官方网址:http://www.zzwealth.cn/ 83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址:www.jnlc.com 84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 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官方网址:http://hyzhfund.com/ 85 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95384 官方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沈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奚霞、叶云晖、刘西茜、高朋、王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5]472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8日,共募集385,546,708.18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2,819户。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 若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申购费,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 3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含)以上 0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 30日≤N<180日 0.1% N≥180日 0 C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65日 0.1% N≥365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7日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7 =97,548.03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7 = 98,328.42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90日赎回100,000份,赎回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101.7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101,598.30元 例4、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365日内赎回100,000份,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101.7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101,598.3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 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实质不利影响,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 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 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 定。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 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 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 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 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 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目标要求决 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 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 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 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 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 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 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 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人 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 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 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 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 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具体 操作上实现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的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 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 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 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 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市 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市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 略,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 (1)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记录或现金分红潜力的优 质上市公司; (2)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3)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5、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的权证投 资。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控制并降低组合风险,其次是令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采用市场认可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并根据研究人员对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对标的股票进行价值判断,结合权证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决策权证的买入、持 有或沽出操作; (3)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研究员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债 券投资备选库。 对于股票投资,研究员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与政策和个股基本面的分析判断,形 成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各投资标的配置,形 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 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 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投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日常监督。 组合风险研究与服务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质量进行日常监控,就产品运作期间实际执行效 果进行监测和归因分析,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 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10%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 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大部分流通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38,370.72 13.28 其中:股票 1,138,370.72 13.2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20,211.15 70.25 其中:债券 6,020,211.15 70.2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777,685.04 9.07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633,641.56 7.39 9 合计 8,569,908.4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7,312.00 0.77 B 采矿业 7,758.00 0.10 C 制造业 526,848.72 7.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6,336.00 0.09 F 批发和零售业 26,551.00 0.3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21,474.00 0.2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37,300.00 0.50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61,243.00 3.52 K 房地产业 138,029.00 1.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5,519.00 0.7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8,370.72 15.3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900 122,132.00 1.65 2 000063 中兴通讯 3,400 112,982.00 1.52 3 000002 万 科A 4,100 97,621.00 1.31 4 600529 山东药玻 2,400 81,480.00 1.10 5 002299 圣农发展 2,400 57,312.00 0.77 6 002027 分众传媒 5,900 55,519.00 0.75 7 000100 TCL科技 7,000 53,550.00 0.72 8 600031 三一重工 1,600 46,512.00 0.63 9 600570 恒生电子 400 37,300.00 0.50 10 600176 中国巨石 2,272 35,238.72 0.4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136,223.70 55.7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81,026.00 5.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1,026.00 5.13 4 企业债券 1,502,306.50 20.2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54.95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20,211.15 81.0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元) 净值比例 (%) 1 019645 20国债15 20,040 2,010,212.40 27.08 2 019649 21国债01 13,590 1,359,951.30 18.32 3 019640 20国债10 5,660 566,000.00 7.62 4 108604 国开1805 3,800 381,026.00 5.13 5 127856 18安发01 3,200 316,192.00 4.2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 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6.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618.42 5 应收申购款 499,676.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33,641.5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A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5.05.15-2015.12.31 7.00% 0.30% 0.60% 0.28% 6.40% 0.02% 2016.01.01-2016.12.31 1.31% 0.26% -2.43% 0.17% 3.74% 0.09% 2017.01.01-2017.12.31 -4.06% 0.28% -1.08% 0.09% -2.98% 0.19% 2018.01.01-2018.12.31 -3.17% 0.57% 1.51% 0.14% -4.68% 0.43% 2019.01.01-2019.12.31 14.10% 0.35% 4.53% 0.12% 9.57% 0.23% 2020.01.01-2020.12.31 3.09% 0.09% 2.62% 0.14% 0.47% -0.05% 2021.01.01-2021.06.30 1.07% 0.20% 0.70% 0.14% 0.37% 0.06%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C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5.05.15-2015.12.31 6.70% 0.31% 0.60% 0.28% 6.10% 0.03% 2016.01.01-2016.12.31 0.66% 0.25% -2.43% 0.17% 3.09% 0.08% 2017.01.01-2017.12.31 -4.47% 0.28% -1.08% 0.09% -3.39% 0.19% 2018.01.01-2018.12.31 -3.51% 0.57% 1.51% 0.14% -5.02% 0.43% 2019.01.01-2019.12.31 13.74% 0.36% 4.53% 0.12% 9.21% 0.24% 2020.01.01-2020.12.31 2.72% 0.09% 2.62% 0.14% 0.10% -0.05% 2021.01.01-2021.06.30 0.88% 0.20% 0.70% 0.14% 0.18% 0.0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约 定;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 的分红金额将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 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按 照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 暂停申购。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 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 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 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 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五、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在极端 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时可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交易,监管主体明确,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 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障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当极端市场行 情导致上述资产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无法按照净赎回金额的要求及时变 现,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不针对特定行业进行投资,受到特定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的影 响较小。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股票投资方面,流动性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投资策略层面对流 动性风险进行了控制。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需求。极端市 场行情下,当A股市场出现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时,本基金资产组合的变现能力也将受到 系统性影响。本基金对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最高比例有明确限制。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明细资产配置等策 略进行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由于债券市场 成交量大,大部分情况下可支持本基金对债券的交易需求。因此,本基金债券资产对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措施,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赎回申请不能 被办理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 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5、因单一投资者认(申)购比例上限而导致的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如单一投资 者的认(申)购行为导致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时,登 记机构可对其认(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以确保确认之后该单一投资人所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在该种情形下,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或无法 确认的风险。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将面临 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其次,信用债券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再次,权证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除了一般意义上 的市场风险外,权证还具有以下投资风险:标的证券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时效性风险、 履约风险等。权证投资可能给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带来影响,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王晶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g、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k、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除上述第b、i、j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的,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1、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可 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线的IVR自动语音或人工服务 查询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 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2、人工服务: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 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 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 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 机号码)不详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 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 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日期 标题 2021/8/3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度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8/30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7/20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7/2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度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5/17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4/2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1/4/22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3/30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1/22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0/12/31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12/1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证券和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1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证券和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0/28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