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2017-12-30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6〕14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
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
及其后续颁布的相关文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税务机关就您所
持有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在运
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要求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管理人有
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所述采取以下方式依法缴纳相关税款:以
资管产品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管理人在向
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款的,投资
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
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款。上述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导致基金(或
计划)资产净值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实际获取的收益,管理人
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登录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orient-
fund.com)查询相关公告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588
8 了解和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