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8
鹏华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编制日期:2024年06月26日
送出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改革红利股票 基金代码 001188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04月28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
日期(若有)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21年08月13日
基金经理 王璐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5年07月01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其他(若有)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注:无。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
情况。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精选受益于改革红利
投资目标 的优质上市公司,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投资范围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80%-95%;投资受益于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含存托凭
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投资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4、权证投
资策略;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改革红利”是指国家通过体制变革和机制创新为社会发展进步带来
的全部有益成果的总和。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的推出,加快经济转型,
也必将对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在这一背景下,上市公司有望能长
期受益、提升盈利能力的改革领域包括:国企改革(比如:引入多元
主要投资策略 股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管理层股权激励、兼并重组、集团平台
的资产注入整合等)、企业经营边界的拓展(比如:自贸区、“一带
一路”等)、要素价格体系的市场化(比如:土地、水、电力等价格
机制的调整)、增加有效需求(比如:户籍人口制度改革、社会保障
机制的完善、文教卫体等领域的体制、生态文明等)、金融市场改革
(比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转变)等。除上
述领域之外,如果某些细分领域和公司同样符合改革红利的定义,本
基金也会酌情将其纳入改革红利的投资范围。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风险收益特征 券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
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限(N)
M<100万 1.5% -
申购费 100万≤M<500万 1.00% -
500万≤M 每笔1000元 -
赎回费 N<7天 1.5% -
7天≤N<30天 0.75% -
30天≤N<1年 0.5% -
1年≤N<2年 0.25% -
2年≤N 每笔0元 -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5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 - 指数编制公司
(若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其他费用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相关服务机构
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
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7%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测算中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
现行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
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对于上述因素的理解或分析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内在价值的判断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2)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1)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波动不一致,从而基差波动不确定而导致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